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达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达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市委五届十一次全会决策部署,加快实施科技创新追赶行动,充分激发我市科技领域创新创造活力,着力营造一流创新生态,结合达州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
(一)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对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备案的部级、厅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围绕达州技术创新需求,独立或联合建设中试熟化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机构)在国家中心城市设立技术研发机构、飞地孵化器等“人才飞地”,对评定为市级“人才飞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运营建设资助。
二、培育高水平创新主体
(二)持续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试点推进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赛马”“包干制”等制度,对揭榜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牵头完成国家、省级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并通过成果评价的企事业单位,按照项目实际拨付经费总额的3%给予奖励: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个单位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积极争取国省科技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3类奖项的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单位),按奖励资金金额给予同等金额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四川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3类奖项的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单位),按奖励资金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三、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
(四)大力集聚高端紧缺人才。对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科技菁英项目)入选者,且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上述重大计划入选团队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科技菁英项目)入选者或团队,且签订3年及以上合作协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其他全职或柔性引进的相当层次人才计划的入选者或团队,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团队。支持各领域各行业创新团队开展科研立项、科研实践、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以及职务职称晋升、薪酬待遇保障等事项。对入选国家级、省级重大人才计划的个人和团队,按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其他科技创新团队,其科研成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且能较大程度推动有关产业领域技术创新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进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创客中国”全国总决赛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激发引才用才活力。深化市校(院、企)战略合作,支持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达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引才育才用才。完善科研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动态调整机制,开设优秀青年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事业编制科研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参与各类创新团队开展创新平台建设,期满后自主选择去留。探索将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作为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的重要业绩。允许科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适时开展达州人才“市长奖”评选,对为达州高质量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进行奖励。
四、打造高品质创新生态
(七)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创新主体购买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转移中介服务、设计研发等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兑付比例不超过单项服务合同总金额的40%,兑付额度上限为企业每年8万元、创新团队每年5万元、创业者每年3万元。鼓励商业银行新设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八)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新备案成功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创建省级创新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经达州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购买方3‰的补助,单个技术合同最高补助5万元。对优秀科技成果进行规模化生产和应用,且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政策所需资金从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列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位。本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重复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做好具体解释工作。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2024年11月9日出台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达市府发〔202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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