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达州市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5日
达州市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数据要素×”重点工作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川发改数据〔2025〕396号)等文件精神,聚力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等产业链建圈强链,因地制宜构建“数据+算力+算法+产业+应用”于一体的达州数字经济生态体系,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产业加快发展
鼓励数据标注、算力服务、模型和智能体开发、软件信息、AI终端产品制造等企业落地达州数字经济产业园。对完成升规入统的数字经济企业,自升规入统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场地使用成本补贴,其中前2年全额补贴,第3年按场地使用成本的50%给予补贴,每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未达到升规入统标准,但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最近两个自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均不低于50%的高成长性小微企业,按照15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进行场地使用成本补贴。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投资比例的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梯度培育
对首次升规入统企业按新建入统20万元、小升规1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速15%以上的企业,在15%的基础上每多1%增速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数据开发利用
大力发展数据标注产业,对有效坐席数达50席、100席、300席、500席以上的数据标注企业,每年分别按1000元/席、2600元/席、3100元/席、3600元/席的标准给予奖励。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合法合规方式采购数据集、数据接口等数据产品以及数据产权登记、数据资产入表等第三方专业服务,对面向商业应用场景采购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企业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支持企事业单位试点建设高质量数据集、语料库等,被评选为国省典型案例或纳入试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支持算力普惠供给
每年发放总额不高于300万元的“算力券”,鼓励在达州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院校、科研机构采购公共算力资源,对购买算力实际发生费用5万元以上(含),且算力赋能效益显著的,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对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算力券”补贴,每年每家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模型开发应用
支持模型研发团队来达创新创业,鼓励企业联合院校、科研机构在达州开展行业模型的开发、训练与应用,对通过国家网信办备案的模型研发主体,按照模型研发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赋能工业、交通、医疗、教育、应急、文旅、商贸、物流等行业应用,且获得国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典型案例或示范场景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自主投资建设面向人民群众“可感可知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平台,对获得国省级预算内资金补助项目的,按照国省补助金额的20%再次给予市级额外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认定成功、验收通过、评估优秀的主体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参加赛事活动
支持各类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以达州数据产品、数智场景等作品参加国省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的赛事活动,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相当奖项)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或相当奖项)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八、支持数字人才培养
支持本地大中专院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对教育教学质量较好、产业支撑较强的院校,按其相关专业新入学学生数超出全校所有专业新入学平均学生数的人数给予资金补贴,本科院校及高职院校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每校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中职院校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每校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毕业后留在本市数字经济企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的学生,给予学生本人2000元一次性补贴。
本措施中的“企业”特指全市从事数据标注、算力服务、模型和智能体开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本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由达州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资金兑付,具体兑付办法由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措施又符合其他同类相关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发〔2022〕20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算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发〔20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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