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达州市财政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金)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推进全市财政系统包容审慎精准监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我局对《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和《从重处罚清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或可以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二、对《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清单》对应的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并在处罚文书中说明适用理由和依据。
三、从轻处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关违法行为对应《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适用某档进行处罚的,符合《清单》所列情形的,降低一档进行(最低一档的适用该档最低处罚幅度)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关违法行为对应《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适用某档进行处罚的,可在该档标准所列处罚种类中减少种类,或在法定的最低处罚幅度下予以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关违法行为对应《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适用某档进行处罚的,符合《清单》所列情形的,提高一档进行(最高一档的适用该档最高处罚幅度)处罚。
四、对适用不予(免予)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五、对当事人给予不予(免予)处罚后,当事人又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免予)处罚清单。
六、在具体案件裁量中,适用《清单》可能导致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或者裁量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依程序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调整适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财政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达市财法〔202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达州市财政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