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医保函〔2025〕42号
李洪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放宽基层医疗机构常用药品限制的建议》(第114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解决县域次中心与县级医院用药目录不一致”的建议
按照国家卫健委《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文件要求,我委正在建立健全基层药品联动配备使用机制,各县(市、区)正在规划建设县域中心药房、共享中药房和集中审方中心,从而强化基层药事管理,完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目前各医共体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品类配备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特别是对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等慢性病情况,做到基层用药品种、规格、具体产品清楚,并及时对过期药品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同时加强县级医院与医疗次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确保患者在转诊过程中用药的连贯性与完整性,切实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
二、关于“制定医保药品目录应充分考量县域医疗次中心功能特性与服务承载能力满足群众日常就医需求”的建议
2021年1月19日印发执行的《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
您的建议对完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有很大意义,我们将及时向上级医保部门反映您的建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