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医保函〔2025〕41号
廖邈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力度的建议》(第097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充分发挥医保杠杆对分级诊疗的撬动效应,及时足额支付基层医疗机构垫付的医保资金,据实报付医保资金”的建议
根据《四川省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已通过优化结算流程最大限度压缩结算周期,全面压缩医保基金结算清算上传质控、对账、申报、智能审核、请款、拨付等工作时间,将月批量申报拨付提速到按日拨付,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后按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拨付,缓解医疗机构资金运行压力,赋能定点医疗机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在医院垫付资金中,有部分是定点医药机构产生的医保拒付费用,按照医保协议,医保拒付的不合规、不合理支出不在医保支付范围之内,医疗机构要自行承担。
二、关于“放开基层用药限制,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药品品种数量,实现社区用药目录与二、三级医院目录有效衔接”的建议
按照国家卫健委《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文件要求,我委正在建立健全基层药品联动配备使用机制,各县(市、区)正在规划建设县域中心药房、共享中药房和集中审方中心,从而强化基层药事管理,完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目前各医共体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品类配备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特别是对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等慢性病情况,做到基层用药品种、规格、具体产品清楚,并及时对过期药品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同时加强县级医院与医疗次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确保患者在转诊过程中用药的连贯性与完整性,切实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