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民: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前期已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现将《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即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建议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函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达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经办指导科0818-3091669
电子邮箱:dzybdy@163.com
通信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对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者怀孕满7个月(孕28周)终止妊娠4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800元。
参保居民因终止妊娠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1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
参保居民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照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对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内不设起付标准,据实支付。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终止妊娠期间,有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且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高于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的,扣除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后,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
(三)在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基础上,男职工的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
四、其他事项
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协同配合,落实参保人
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维护孕产妇合法权益;各县(市、区)要针对不同参保群体分层分类加强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将惠民益事办好办实。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达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