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办规〔2024〕3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
达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持续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划定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以及区域绿地等。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直园区管委会依照法定权限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要求,做好代管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方案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依法确定本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对破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调整后的城市绿地总量不得减少,且最大限度保持城市绿地的均衡性。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含城市绿道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防灾避险以及山体、水体、湿地和废弃地保护和利用等专项规划,明确园林绿化发展目标、规划布局和控制原则,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当达85%以上。
城市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公园内建筑物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公园内建筑物面积不得超过建筑物占地面积的1.5倍。
第十条 鼓励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采用市树、市花及乡土树种,采用乡土乔木树种的比例占建设项目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木、灌木覆盖率达60%以上。
乡土树种的名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拟定、公布。
第十一条 鼓励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采用节能型、节水型等绿色建筑材料。
鼓励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护坡绿化、高架绿化等方式进行立体绿化建设。立体绿化建设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附属绿地由其所属单位或者小区负责,道路附属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者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单位工程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附属绿地按照权属原则由相应的所有权人负责,道路附属绿化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三)区域绿地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四)公路、铁路、湖泊、水库、电站库区、排土场、废渣场、尾矿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定期对其养护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绿地普查、动态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应当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恢复。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查,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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