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公安局 关于举行《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 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7-19 16:06:33

 根据达州市立法工作安排,达州市公安局牵头负责《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拟举行《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4731日(星期三)上午9:30

    二、听证地点

    达州市公安局二楼会议室。

    三、听证事项

    对《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部分条款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听证。

(一)第十三条(过渡期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定过渡期或者以旧换新等政策,稳妥推进淘汰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第二十三条(行业主责)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物流、外卖等配送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四)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六)督促驾驶人规范行驶、规范停放和安全充换电;

   (七)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八)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3.《办法(草案)》中新设、变更的法律责任条款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条款。(草案内容详见达州市公安局门户网站)

    四、听证陈述人、旁听人产生办法

    (一)听证陈述人产生办法

    1.听证陈述人15-20名,包含市民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单位代表,相关专家学者代表、律师代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代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代表、外卖企业代表、起草单位代表。

    2.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成为听证陈述人。

    3.市公安局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等的原则和报名先后顺序、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名单。

    (二)听证旁听人产生办法

    1.听证旁听人5-10名。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听证旁听人。

    3.市公安局按照人数和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听证旁听人名单。

    (三)报名人数不足的处理方式

    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人数不足时,由市公安局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或者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五、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729日。

    2.报名方式: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信函、现场登记等方式报名。联系人:周延吉,联系电话:18982875955,邮箱:2899684575@qq.com

    现场登记地点: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9办公室(值班电话:2524726

    3.报名要求:报名时需提交《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报名表(附后);申请成为听证陈述人的,报名时应当针对听证事项提出明确的意见和理由;申请成为听证旁听人的,报名时可以不提出意见和理由。

    六、其他事项

    1.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确定后,将会另行通知。

    2.报名但未被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信函形式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传法制科(周延吉)。

 

附件:《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报名表.doc

 

达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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