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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市发展改革委 | 文 号: | 达市发改函〔2024〕45 号 |
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直园区发展改革、自然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
达州市水务局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5月7 日
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
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程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推行不见面开标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评标。
第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经济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播电视、能源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评定分离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场地、现场管理以及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投标,推行评定分离机制。
第六条 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初步设计中提出。项目审批部门在核准招标事项时,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
第三章 招标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选择承包单位时,应当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做深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开工后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除外)、清单编制、工程预算、财政评审等工作已完成。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八条 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预算控制价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进行财政评审。财政评审后的预算控制价可以再下浮一定比例为项目发包价。竣工结算时,不可竞争费用按照各行业工程定额和配套文件执行。发包价不应超过投资估算和投资概算金额。
第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不再进行报价,招标文件发包价即为项目承包合同价。投标人按投标文件格式向招标人出具“投标报价承诺函”。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建设中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或突破合同总价。确需变更的,应不影响项目功能使用和增加工程造价,引起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项目同级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招标、投标、开标和定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用情况、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以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施工组织、合同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标资格条件、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价、投标承诺函、定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合同发包价应当至少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
招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同时期计价定额的各项规定。水利、交通、人防等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行业规定。
第十一条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发布。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澄清及异议。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电子招标系统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在系统中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现场监督下,通过在线开标系统进行。
第十六条 进入开标环节后,系统自动识别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解密投标文件少于3名的,此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投标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开标系统,向招标人或监督人员提出异议,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
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仅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其他响应性评审),评审办法、内容、程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通过评标系统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通过评标系统进行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作出的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符合性评审后,提供所有通过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出具评标报告,并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评标报告应包括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及理由、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以及技术咨询建议等内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本次招标失败,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审结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办法,参考评标委员会技术咨询建议,从中标候选人中通过票决法、集体研究法、信用等级排序、资质业绩排序等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行政监督部门不再参加定标现场监督,招标人应做好内部监督及有关过程文字、图片资料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定标程序中,应组建定标委员会。其职责是根据符合性审查报告和技术咨询建议书,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综合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组建和管理。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或7人,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招标部门负责人、法规部门负责人和技术、经济专家等人员组成。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
第二十三条 定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重新按照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应加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的检查指导,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评标专家评标不公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 经济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播电视、能源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评标专家评标不公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三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加强电子招投标系统安全及保密管理,严禁擅自后台操作,防止出现因系统升级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识别、传送、解密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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