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13号建议
办理情况(A)的函
杜勇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住改商”乱象治理的建议》(第313号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此提案我局非常重视,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对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我们将充分采纳,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住改商”现状及历史背景
2014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利用居民楼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行为,切实规范经营活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4〕31号)(已于2019年12月31日失效),对于“住改商”适当放宽了审查要求。在此期间,登记机关按照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允许住宅作为经营性用途使用,为其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
202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目前,总局和省级层面均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住改商”问题,登记机关在办理营业执照前要求房屋使用人根据以上规定先征求全体利害关系人意见,在无异议情况下按照登记流程办理注册登记。
二、针对“住改商”开展的工作
(一)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住改商”违法行为。目前各部门对“住改商”的整治主要根据投诉举报进行处理。今年我局共收到涉及“住改商”投诉举报13件,其中涉及小区“无照经营”9件。我局工作人员积极宣传《民法典》涉及“住改商”的相关内容,告知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同时对“无照经营”依法予以取缔。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从严审批“住改商”。全市登记机关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要求,在办理营业执照前要求房屋使用人根据以上规定先征求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对于未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探索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监督管理。6月6日,我局召开了“住改商”部门协调会,探索建立、完善部门监管联动机制。针对“住改商”投诉较多的为在住宅小区内从事餐饮活动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导致的油烟、废气、噪声扰民等问题,以及对于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其监管职能职责为城管执法局。我局将依据职能职责配合城管、住建、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对“住改商”进行监督管理。
目前我局正在草拟《达州市住所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对住所“负面清单”及部门监管责任予以明确,同时也将建立由自规、住建、环保、公安、应急、城管、市监等部门形成的监管联动机制,对“住改商”依法管理。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审批,创新登记模式。对将住宅改为商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严格把关,做好政策告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分行业分领域实施“住改商”。大力推广“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登记模式,有效破解小微企业和新业态经营户无经营场所办照难题。持续开展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禁设专项清理,有效释放登记场所要素。
(二)协同推进,形成监管合力。积极配合住建、自规、城管等部门解决关于“住改商”方面的纠纷与矛盾,依据职能处理“住改商”历史遗留问题。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改商”行为的处理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三)开展专项执法,做好监管排查。根据市民投诉举报,依法核查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问题。通过开展“无照”查处行动,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抽查检查,发现以虚假地址骗取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处置。
尊敬的杜勇代表,我局将继续履行职能作用,在竭力服务好各类市场主体的同时,兼顾业主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达州市营商环境。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关注,多给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