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一业一册” 合规经营指南

发布日期: 2024-04-16 15:00:27

为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规范管理,确保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方便从业者了解行业合规经营管理事项,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如下指南:

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部门有:商务、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

2.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3.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商务部门将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部门责令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回收企业不按《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出售“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改正,没收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证书》。

6.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证书》。

8.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按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商务部门按规定责令企业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9.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

10.回收拆解企业未按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证书》。

11.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部门按规定责令企业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报废机动车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说明相关情况。

13.回收企业停业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受到被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14.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车车辆识别代码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为赃物或用于盗窃、抢窃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16.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整车、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7.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8.机动车承修经营者已报废的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报废机动车;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发现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20.各级商务、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按照《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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