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商务领域单用途预付卡 “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

发布日期: 2023-12-04 11:13:46

一、监管范畴

依据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涉及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市场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备案管理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五)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六)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七)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八)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九)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十)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规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五)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六)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七)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其他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发行和服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资金管理

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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