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办规〔2024〕1号 | 浏 览 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达州市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奥运争光计划,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推动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川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川体发〔2007〕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以下简称大赛)是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奥会、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省运会八类比赛。
第三条 比赛奖励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由我市培养、输送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奥会、亚运会、亚锦赛或代表四川省参加全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的达州籍运动员(指达州户籍按正常程序输送到四川省队、解放军专业队、国家队的运动员)和输送教练员,以及代表我市参加省运会并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组)和工作人员。
(二)向国家、四川省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输送单位以及为我市参加省运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训练单位。
(三)本办法所称教练组是指由2名(含)以上教练员组成的教练组,不包含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是指领队、队医、项目责任人和运动队保障人员。
第四条 比赛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奖励原则,坚持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贡献大小计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奖励运动员、教练员(组)、工作人员的经费(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 比赛奖励标准
第六条 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达州市专业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第七条 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奥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其达州市专业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第八条 获得亚运会、亚锦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其达州市专业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第九条 获得全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其达州市专业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第十条 参加省运会运动员、教练员(组)及工作人员奖励标准:
(一)获得个人单项1至3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0.8万元。获得双人单项、4人(含)以上多人单项(含团体项目)1至3名的分别奖励4.5万元、2.25万元、1.2万元,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获得省运会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曲棍球)1至8名的优秀运动队,分别奖励12万元、9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1.8万元、1.6万元、1.4万元,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获得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员)称号的,每人奖励200元。
(二)个人单项教练员(组)按所带项目全部运动员奖金的50%计奖〔教练员(组)占80%、工作人员占20%〕。获得双人单项、4人(含)以上多人单项1至3名的教练员(组),分别按3万元、1.5万元、0.8万元计奖〔教练员(组)占80%、工作人员占20%〕。获得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曲棍球)1至3名的教练员(组),分别按6万元、3万元、1.6万元计奖;获得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曲棍球)4至8名的教练员(组),按0.5万元计奖〔教练员(组)占80%、工作人员占20%〕。
(三)参加省运会群众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组)奖励标准分别按上述运动员、教练员(组)奖励标准的20%计奖。
第十一条 对参加省运会的目标责任单位、全运会及以上比赛的获奖运动员、运动员直接输送单位、训练单位等,由市政府给予表扬。
第十二条 输送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奖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奥会、亚运会、亚锦赛和全运会金牌的教练员,可依法依规优先推荐晋升职称。对所带运动员在省运会中获得金牌的教练员,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依法依规优先晋升技术职称和晋级。
第十三条 对在全运会及以上比赛获得金牌的运动员,退役后可按照人事政策招聘到我市体育系统从事体育教学、训练工作。考核聘用程序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代表达州市参加省运会的小升初、初升高学生运动员,由各运动队、相关学校上报名单,经市文体旅游局、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由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参加训练的需要和学生自愿原则安排入学。该学生运动员按照达州艺体特色示范学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才输送奖励
第十五条 人才输送奖用于奖励向上级运动队培养、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组)及运动员。
第十六条 向国家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并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奥会、亚运会、亚锦赛的,每名运动员和输送教练员(组)各奖励2万元。
第十七条 向省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并转为正式队员的,每名运动员和输送教练员(组)各奖励1万元。
第十八条 运动员输送确认以省政府文件、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中心)文件为依据。
第四章 奖励申报审核
第十九条 获奖人员、获奖名次的认定以比赛竞赛规程规定和秩序册、决赛成绩册(成绩公报)公布的名单及成绩为准。
第二十条 奖励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由获奖或输送单位、个人向市文体旅游局申请,市文体旅游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申报奖励资金基本情况及奖励资金明细表)。
(二)申请奖励对象身份证明材料。
(三)以单位为申报主体的,提供本单位关于申报奖励资金的内部公示情况说明。
(四)申报比赛成绩奖励的,提供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
(五)申报输送奖励的,提供输送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经2名及以上教练员培养的,教练员奖金按照训练时间和贡献情况确定。比赛成绩奖励按照一项比赛成绩计发一份教练员奖金,人才输送奖励计发一份教练员输送奖金,均以月为单位核算教练员带训时间,确定奖金分配比例。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情况全面评定。运动员、教练员因思想品德、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因失职造成误赛、停赛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若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取消参赛名次奖励,对已发放奖励的,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第二十五条 凡因兴奋剂问题或其他违反赛会规定而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由市文体旅游局依法依规取消运动员奖励资格。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
第二十七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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