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举办涉及食品展销会的提示
春节将至,各地相继举办各式各样涉及食品的展销会。为规范展销会举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相关提示。
一、展销会概念
食品展销会指在经营场所外,举办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辅材料等集中销售的行为,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
二、规定要求
(一)报告制度。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平台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以下信息:
一是举办者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信息;
二是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规模等展销会信息;
三是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信息。
(二)食品安全管理。
1.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备案)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是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三是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
四是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三、法律责任
1.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相应职责的,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若发现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