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谷元亮,男,身份证:51302919890316405X,住址为达州市大竹县老干局家属院2单元7-2。2022年4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4月19日,大竹县看守所依法收押执行刑罚。
因患重症肌无力、吉兰巴雷综合征,生活不能自理,呼吸困难,吞咽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决定对罪犯谷元亮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自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4月18日止,由达州市大竹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pdf
达州市公安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