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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5-19 11:03:34 字体: [ ]

​​​  按照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西路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黑芝麻,抽样编号:NCP22511700684236902,购进/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2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西路分公司;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西路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于2022年10月12日从江北区谯永碧粮油经营部购进。共购进了一袋(25kg),购进价格为530元/袋,销售价格为33.96元/kg,共销售了7.1721kg,剩余17.7kg被我局扣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西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日对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西路分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4元;3、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芝麻17.7KG。

  3.排查整治情况。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黑芝麻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储存、运输条件不当。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西路分公司加强运输、储存、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达州市通川区吴峙葚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活体)和鳝鱼(活体)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泥鳅(活体),抽样编号:DBJ23511700684230157ZX,购进/生产日期:2023-02-21,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吴峙葚水产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产品名称:鳝鱼(活体),抽样编号:DBJ23511700684230156ZX,购进/生产日期:2023-02-21,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吴峙葚水产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吴峙葚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活体)和鳝鱼(活体)于2023年2月21日从通川区朝阳农贸市场购进。泥鳅(活体)购进了4kg,购进价格为26元/kg,销售价格为30元/kg,共销售了3.4kg。鳝鱼(活体)购进了4kg,购进价格为72元/kg,销售价格80元/kg,共销售了3.6kg。货值金额共440元,剩余未销售的泥鳅(活体)和鳝鱼(活体),因保管不善死亡后,经营者自行拿回家食用。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启动了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达州市通川区吴峙葚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活体)和鳝鱼(活体)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达州市通川区吴峙葚水产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2.4元。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泥鳅(活体)和鳝鱼(活体)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文件导致购进了不合格食品。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达州市通川区佳一乐生活超市销售的散装黑芝麻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散装黑芝麻,抽样编号:NCP22511700684236997,购进/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2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佳一乐生活超市;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佳一乐生活超市销售的散装黑芝麻于2022年10月12日从达川区李明食品经营部购进,共购进3公斤,购进单价为19.8元/公斤,销售单价为31.6元/公斤,销售了2.352公斤,余0.648公斤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货值金额94.8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达州市通川区佳一乐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日对达州市通川区佳一乐生活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散装黑芝麻0.648公斤;2、没收非法所得74.32元;3、罚款12000元。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散装黑芝麻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义务和进行产品销售管理,导致销售不合格食品。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达州市通川区明忠国水产品门市销售的鳝鱼(活体)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鳝鱼(活体),抽样编号:DBJ23511700684230108ZX,购进/生产日期:2023年1月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明忠国水产品门市,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明忠国水产品门市于2023年1月5日购进本批次鳝鱼共4kg,销售4kg,进货价为21元/斤,销售价为38元/斤,货值金额为304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鳝鱼抽检不合格原因是经营者未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文件导致购进了不合格食品,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达州市通川区永盛海鲜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活体)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牛蛙(活体),抽样编号:DBJ23511700684230069ZX,购进/生产日期:2023年1月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永盛海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永盛海鲜经营部于2023年1月4日购进本批次牛蛙共7kg,销售7kg,销售价为20元/kg,货值金额14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10000元。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牛蛙抽检不合格原因是经营者未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文件导致购进了不合格食品,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达州高新区广忠白酒经营部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抽样编号:DBJ23511700684230002ZX,生产日期:2021-09-03,被抽检单位名称:达州高新区广忠白酒经营部;不合格项目:甜蜜素。

  (二)核查情况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现场调查,达州高新区广忠白酒经营部经营的散装白酒,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3日,经营数量:50L,截止2023年1月18日我局收到抽检检验报告后对其产品实施控制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三)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3年01月18日到该门市进行现场核查处置,在现场得知当事人潘广忠已去世。当事人家属提供了经营者为潘广忠的营业执照、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及高新区火炭岩村村委会出具的死亡情况说明。因当事人去世,违法主体已消失,现无法对当事人展开调查。特建议对当事人潘广忠不予立案查处。

  (四)整改情况

  达州高新区广忠白酒经营部营业执照已注销,不再从事白酒经营活动。

  七、达州市达川区洪刚水产品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的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泥鳅,抽样编号:DBJ23511700684230164ZX;购进/生产日期:2023-02-22,被抽检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洪刚水产品店。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现已结案。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达州市达川区洪刚水产品店经营的泥鳅是经营者于三里坪农贸市场内流动摊贩处收购而来,购进3kg,购进价28.0元/kg,销售价34.0元/kg,共获得营业收入有102.0元(含抽样的费用)。检查时,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泥鳅已售完,并食用,无法召回,封存为零。

  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一)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关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

  3.罚款600.00元。

  共计罚没款702.00元,大写柒佰零贰元整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泥鳅抽检不合格原因是经营者未向供应商索取购进票据、购进台帐、供货商资质等资料。达川区市场监管局在复查中责令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5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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