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高检测效率,减轻群众负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7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21年2月11日起,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按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