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9号))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