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132号提案
办理情况(B)的函
周展超委员:
你在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的建议》(第132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将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的生态绿化用地采取“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公园与绿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农用地转为公园与绿地须相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关于农牧渔种植和养殖用地采取“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议
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土地,可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辅助设施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生产附属设施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无需落实占补平衡,可“不征不转”使用土地。
三、关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零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不超过8米的水渠和道路采取“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议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定,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的,不征收转用,按现用途管理。人工修建的≥1米的沟渠和≤8米的农村道路不属于建设用地。因此,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栈道,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办理征收转用手续;不超过8米的斗渠、农渠、毛渠用地可不办理征收转用手续;路面宽度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应经批准方能建设。
四、关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乡村振兴项目占用的农用地采取“只转不征”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议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不征收集体土地。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