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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0号建议办理情况(A)的函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22-08-26 09:39:08 字体: [ ]

唐欢代表

你在市五届人大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水电气公用行业收费标准的建议》(第140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公用事业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实施、使用,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的建议

水电气企业作为公用行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对于你在建议中提出因水电气企业个别收费的减免导致企业自主经营收入相应减少,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在下步工作中,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将按照定价权限和省、市工作安排,对供水、供气价格行成本监审,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政府定价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54号)厘清了政府、企业、用户的相关责任。“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制定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明确政府与企业建设责任,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完成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实施方式和费用分摊,相关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明确企业主体责任。20213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政府承担部分除外),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按相关规定承担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由相关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责任,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未移交,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明确用户主体责任。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工程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经营企业建设施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含计量装置)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20213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用户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费用。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由用户按相关规定承担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尚未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由企业承担的除外);其中共用管线及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我市按要求制定了具体方案。下步工作中,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继续跟踪落实,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

、关于由政府适时合理制定指导价(如户表安装费等经过发改部门成本核的正常收费)的建议

目前水电气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属于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明确规定:对未列入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不得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越权定价。而水电气用户初装费、安装费等未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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