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洋代表:
你在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城市水价机制的建议》(第091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完善水价调整机制,确保供水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6号令)中明确: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因省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制定《城镇价格供水管理办法》四川实施细则,我们将密切关注省政策制发情况,及时贯彻落实,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完善供水价格体系,确保供水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是国家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要工作部署。文件明确:“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下一步工作中,我们也将会同城管、住建、财政等部门,完善供水价格体系,将相关费用纳入供水成本,合理疏导价格矛盾,支持企业发展。
二、关于“建议市级财政对污水处理费给予相应补贴”的建议
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办理意见: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现行收费方式为达州水务集团在征收水费时将污水处理费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局将按照职能职责,一是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程序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充分考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合理资金需求,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二是继续大力支持城市雨污水管网建设,科学做好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前期工作,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提供更好的前置条件。三是继续支持截污干管修复、黑臭水整治等民生项目建设,减轻供水企业负担,保障民生项目顺利实施。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