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执法局:
现将刘进平代表在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请由供水企业依法承担二次供水相关费用的建议》(第344号建议)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中明确:“对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若需要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合同后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第二十七条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在接收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收费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相关收费方案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据了解,达州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配建的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也未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运行、维护和管理合同。因此,城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不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责任,相关费用也就不能纳入城市供水成本核算体系,其二次供水所产生的费用只能由建设单位或小区业主自行承担。
三、建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建设单位、产权人和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依法移交城市供水企业,并抓紧制定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和二次供水相关收费方案,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再据此按照定价权限核定城市二次供水价格。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