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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6号)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6-28 14:23:40 字体: [ ]

​​​  按照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置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市2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渠县有庆镇胡氏纯高粱酒坊经营的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56%vol);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11月2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县有庆镇胡氏纯高粱酒坊;被检出“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渠县有庆镇胡氏纯高粱酒坊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9日对渠县有庆镇胡氏纯高粱酒坊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白酒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将酒精度为59.7%vol的白酒对外宣称酒精度数为56%vol。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开江县成成香豆制品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制品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麻辣豆干;规格型号:25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月1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开江县成成香豆制品厂,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开江县成成香豆制品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采购食品未经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9日对开江县余开祥副食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未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焦糖色4.551kg、消泡剂2.273kg,没收超范围使用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添加剂0.427kg;

  (3)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4)罚款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5700元(大写:伍仟柒佰元整)。

  2、排查整改情况

  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未履行查验义务,也未建立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未建立使用记录,其产品销售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查实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添加剂的产品的销售量及流向,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原因无法查明。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开江县成成香豆制品厂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并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5日对开江县成成香豆制品厂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杨敏酿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规格型号:散装称重酒精度54%vol;生产日期:2021年11月8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杨敏酿酒坊;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杨敏酿酒坊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5日对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杨敏酿酒坊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人民币(叁佰元)和5公斤散装白酒;

  (2)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白酒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在小高粱发酵过程中,加入了2KG冰糖,以增加酿出的口感,导致该批白酒中甜蜜素不合格。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生产环节控制,不再为增加口感添加冰糖,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达州市通川区李思政白酒经营部销售的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规格型号:散装称重酒精度50%vol;生产日期:2021年5月1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李思政白酒经营部,被检出“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通川区李思政白酒经营部生产的白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通川区李思政白酒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白酒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存放地点温度偏高等原因导致食品不合格。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开江县新橄榄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风味面筋味食品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风味面筋味,生产日期:2021年06月21日,生产单位:彭州市丁氏食品有限责任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开江县新橄榄副食店,被检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开江县新橄榄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开江县新橄榄副食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六、达州市达川区陈洪利副食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宽碱面(生湿面制品)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宽碱面(生湿面制品);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7月2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陈洪利副食超市,被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涉案金额小,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宽碱面抽检不合格原当事人未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文件等原因导致购进了不合格食品。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惠优选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线和河粉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米线(米粉制品);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8月3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惠优选超市,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2.产品名称:河粉(米粉制品);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8月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惠优选超市,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9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惠优选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米粉和河粉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文件等原因导致购进了不合格食品。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八、通川区蒲家镇李开志白酒经营部生产、销售的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规格型号:散装称量;生产日期:2021年4月2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通川区蒲家镇李开志白酒经营部,被检出“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通川区蒲家镇李开志白酒经营部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项的规定情形,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2日对通川区蒲家镇李开志白酒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散装白酒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在自行测量酒精度时未按规定减去水分度。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九、大竹和玛生活超市经营的根根香(调味面制品)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根根香(调味面制品);产品规格:208克/袋;标示生产单位:什邡市久友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6月11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大竹和玛生活超市,被检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大竹和玛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根根香(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大竹和玛生活超市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2)处罚款5000.00元。

  2.排查整改情况

  大竹和玛生活超市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根根香(调味面制品)。经排查,可能是出厂不合格或储运不当引起酸价项目不合格。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大竹和玛生活超市对储运条件进行改善,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现已整改完成。

  2021年9月15日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

  十、宣汉家家乐生鲜超市销售的江津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江津白酒;规格型号:440ml/桶;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宣汉家家乐生鲜超市;生产单位:重庆市江津区渝溪酒厂,被检出“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经查,宣汉家家乐生鲜超市销售的江津白酒“酒精度”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鉴于宣汉家家乐生鲜超市对销售的不合格江津白酒进行了退货处理,且涉案货值金额低,未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4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虽收集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及出厂检验报告,但没有建立进销台账。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严把进货查验关,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一、达州市天地人和商贸有限公司朝阳中路分公司销售的米线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米线;购进日期:2021年8月18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天地人和商贸有限公司朝阳中路分公司,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达州市天地人和商贸有限公司朝阳中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米线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公司对保存条件的设施设备温控没有掌控好导致抽检不合格。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的控制,并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09日对米线的生产商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未检测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成分,米线生产商并未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成分到米线,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十二、开江县名人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线食品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米线;购进日期:2021年8月22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开江县名人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情况

  当事人购进米线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资质证明以及产品检验报告,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原因无法查明。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开江县名人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并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十三、达州市达川区徐记包子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甜馒头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馒头;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8月2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徐记包子铺;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圆整)。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甜馒头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在制作馒头时加入了糖精钠来增加甜度。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四、开江县永均粮食加工坊经营酒精度与标示不符的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生产日期:2021年8月0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开江县永均粮食加工坊,被检出“酒精度”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因开江县永均粮食加工坊违法行为轻微,未严重影响食品安全,且系初次违法,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江县永均粮食加工坊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因当事人生意不好,存放时间过长,检测器具不标准。平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计量,造成偏差。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开江县永均粮食加工坊立即进行整改,当事人采取了整改措施:1、全厂停产进行整改,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2、购买新的计量器具,严格按照要求操作。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检验检测。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6日对开江县永均粮食加工坊进行了复查验收。

  十五、达州市农之丰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酒精度不符合要求的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57%vol;生产日期:2021年4月21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农之丰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检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达州市农之丰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白酒抽检不合格原当事人存放白酒的密封不严,造成白酒度数有变。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六、渠江镇高粱酒坊店销售的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规格型号:酒精度50%vol;生产日期:2020年08月0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渠江镇高粱酒坊店;被检出“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渠江镇高粱酒坊店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之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渠江镇高粱酒坊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4200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白酒抽检不合格原因为50%vol的白酒中的酒精度不达标。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做好白酒的保存,精确酒精度,避免误导消费者。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七、达州市达川区观音寺酒厂生产经营酒精度不符合要求的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55%vol;生产日期:2021年8月1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观音寺酒厂;检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达州市达川区观音寺酒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白酒抽检不合格原当事人存放白酒的密封不严,造成白酒度数有变。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八、达州市达川区唐龙平白酒加工坊生产经营酒精度不符合要求的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56%vol;生产日期:2021年7月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唐龙平白酒加工坊;检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达州市达川区唐龙平白酒加工坊的经营的酒精度数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白酒抽检不合格原当事人存放白酒的密封不严,造成白酒度数有变。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九、宣汉胜华酒坊生产销售的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型号规格:散装52%vo1;生产日期:2021913,被抽样单位名称:宣汉胜华酒坊,被检出“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5日对该作坊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宣汉胜华酒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如下作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

  (2)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2、排查整改情况

  宣汉胜华酒坊产生上述批次白酒时,并未建立生产台账,也未建立原材料购进台账,且测量酒精度的仪器存在误差。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在复查中责令该作坊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更换测量酒精度仪器,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作坊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十、宣汉县清溪镇老街白酒坊销售门市销售的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型号规格:散装49.5%vo1;生产日期:2021-07-14,被抽样单位名称:宣汉县清溪镇老街白酒坊销售门市,被检出“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5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宣汉县清溪镇老街白酒坊销售门市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9月19日对宣汉县清溪镇老街白酒坊销售门市负责人陈志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28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40.00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白酒抽检不合格原因为该店平时测量酒精度的仪器存在误差。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十一、达州市万源市周勇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酒精度53%vol;生产日期:2021年8月2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万源市周勇酒坊;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万源市周勇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1600元,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小作坊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小作坊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2、整改复查情况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万源市周勇酒坊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十二、达州市万源市叶子坝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酒精度56%vol;生产日期:2021年9月1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万源市叶子坝酒坊;被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万源市叶子坝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324元,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小作坊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小作坊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2、整改复查情况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万源市叶子坝酒坊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十三、四川三汇特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三汇米醋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三汇米醋;规格型号:430ml/瓶;生产日期:2021年5月23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四川三汇特醋有限责任公司;被检出“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四川三汇特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对四川三汇特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639元;

  (2)处以罚款35721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三汇米醋抽检不合格原因为三汇米醋中的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其立即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825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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