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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2-02 14:11:10 字体: [ ]

​  按照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置相关要求,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达州商都超市销售的黄金鱼蛋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黄金鱼蛋,抽样单编号:DC21511700684231128,购进日期:2021-01-19,被抽样单位名称: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达州商都超市,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达州商都超市销售的黄金鱼蛋于2021年01月19日购进,购进20袋,每袋240克,销售20袋,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进、销台账;并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同时,通川区局要求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达州商都超市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重庆营业处给予立案查处。

  通川区局已于2021年08月05日对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重庆营业处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重庆营业处给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达州商都超市配送了共计20袋上述黄金鱼蛋,供货价格为13.4元/袋,每袋240克,成本价12.5元/袋,每袋获利0.9元,共获利1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元;3、罚款15000元。

  二、达州市通川区棉滋滋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抽样单编号:DC21511700684231110,生产日期:2021-6-25,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棉滋滋小吃店,不合格项目:铝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棉滋滋小吃店销售的油条于2021年6月25日由当事人自行生产制作而成,生产10斤,销售10斤。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在生产该批次“油条”食品产品时,因未严格把控明矾添加剂的使用量而导致该食品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认识到了严重性和危害性,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产品的召回程序,并向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通川区局已于2021年8月16日对达州市通川区棉滋滋小吃店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油条铝的含量超出食品安全限量标准,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位管理条》第八条第七款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小摊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三、达州市达川区兴隆副食经营部经营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抽样单编号:DC21511700684231147,购进日期(生产日期/批号):2021-05-26,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兴隆副食经营部,不合格项目:甜蜜素。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散装白酒”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门口醒目处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由于销售对象为不特定人群,实际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添加甜蜜素的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项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00元;2.罚款1000.00元;共计罚没款1360.00元(大写壹仟三佰陆拾圆整);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达川区局于2021年11月30日结案。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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