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财政厅积极参与省政府规章《四川省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办法(试行)》立法工作。四条财政政策措施写入《办法》送审稿,将财政部门应对此次疫情防控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转化为立法成果,为财政应对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明确经费保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对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工作所需资金予以保障,并应当切实保障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物资、资金和人员需求。
二是依法紧急采购。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紧急采购。
三是强化政策扶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与防控物资、生活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等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予以补贴,在税收、金融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是落实补助奖励。明确对参加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的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重大传染病应对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重大传染病应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四川省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办法(试行)》送审稿将于近日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