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兰青等代表:
你们在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激发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筹资的建议》(第287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增幅较快问题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根据城乡居民基金运行情况,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都逐年增加。通知明确规定了当年城乡居民缴费最低限额,我市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均执行的部、省级医保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确定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精神,2021年将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我们将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参保缴费规定,既考虑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能力,又兼顾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我市城乡居民缴费标准。
二、关于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费用问题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保发〔2019〕30号)规定,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市在此之前是实行门诊统筹账户制度,即变相个人账户,规定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划转建立门诊统筹账户,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般诊疗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由于门诊统筹政策既无起付线、又无分担比例,且门诊统筹账户余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导致基金支出增大,门诊统筹“统而不筹”,没有起到调剂平衡的作用。2019年国家审计署审计反馈意见指出,要规范城乡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取消城乡居民变相个人账户,加强门诊统筹基金管理。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2019年出台了《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达市府办〔2019〕42号),建立了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一般诊疗(含挂号、诊查、注射输液、药事服务等)、零售药店购药,每人每年限额120元。门诊费用统筹金按比例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单次结算,统筹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医保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1日
(联系人:待遇保障科 梁峰 2537366,15984759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