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宗平等代表:
您在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帮扶的建议》(第298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立针对特殊困难群众患病治疗优惠机制的建议
医疗救助是针对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的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众,通过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及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难以承担的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自付费用给予救助的制度。市医疗保障局成立后,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在对各县(市、区)医疗救助情况进行广泛调研、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出台了《达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达市医保发〔2020〕59号)《达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达市医保办发〔2020〕60号)等文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了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政策、经办流程、信息系统等,并对医疗救助审批、经办流程进行了优化提升。
(一)切实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精神,我市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住院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限额内特困人员按100%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70%予以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县域内就医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控制在10%以内,县域外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给予救助,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不断完善医疗救助信息系统。我局要求各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做好救助对象信息标识,每年12月25日前,医疗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对接,掌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名单,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身份标识,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年中动态调整的,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更新,确保医疗救助待遇落实到位。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身份救助对象无需再进行提交资料、提出申请、等待审批等程序,医疗救助便捷程度大大提升。
(三)逐步推进“一单制”联网结算。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实现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制”直接结算,即:救助对象就医后,出院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患者无需垫付应救助的资金,仅支付应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属于救助资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垫付,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进行清算。救助对象无需再进行出院后救助资金报销申请程序,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切实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四)强化医疗救助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救助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县级医疗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医疗机构定期对医疗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对象姓名、家庭住址、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额等信息。市、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城乡医疗救助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切实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加大向上争取资金力度,不断完善全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
二、关于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建议
目前,医疗救助上位文件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进行医疗救助”,因此,将医保目录之外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暂无上位文件支撑。如医疗救助新的上位文件出台,我局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修订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医保部门呼吁,不断加大疗救助力度。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收集,整理群众诉求,测算救助资金,适时优化全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医疗保障制度等相衔接,公正便民的医疗救助制度,为维护困难群体医疗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0日
(联系人:待遇保障科 罗昌娟 2537366 15281857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