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浪代表:
您在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的建议》(第088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提高基本药物医保基金报销比例建议的问题
(一)基本药物医保基金支付准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每年调整一次,国家医保局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省、市医保部门按国家《药品目录》管理规定执行,无权自行将国家基本药物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绝大部分国家基本药物通过常规准入或谈判准入纳入药品目录。
(二)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有3种医保支付方式,实行甲、乙类管理。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100%支付,乙类药品由参保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目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基本药物大都属甲类药品,属于乙类药品极少。
二、关于增加基本药品种类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9〕31号)文件要求,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再制定增补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
三、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采购非基药目录外药品管理办法的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2011年4月30日起,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由省级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市级无相关权限。
四、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广泛收集意见,将有关患病群众用药问题逐级向上反映,争取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根据我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切实减轻患病群众经济负担。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促进我市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以县(市、区)为单位,规范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指导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综合药品临床需求和药品标准变化,及时做好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协调联动,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加强对基本药品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对基本药物落实不力的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合理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
(联系人:医药服务管理科 胡霞 2538966,137783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