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毅等代表:
你们在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医疗保险的几点建议》(第137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问题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下放关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当年城乡居民缴费最低限额,我市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均执行的部、省级医保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确定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参保缴费规定,既考虑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能力,又兼顾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我市城乡居民缴费标准。
二、关于取消城乡居民个人账户问题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保发〔2019〕30号)规定,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市在此之前是实行门诊统筹账户制度,即变相个人账户,规定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划转建立门诊统筹账户,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般诊疗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由于门诊统筹政策既无起付线、又无分担比例,且门诊统筹账户余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导致基金支出增大,门诊统筹“统而不筹”,没有起到调剂平衡的作用。2019年国家审计署审计反馈意见指出,要规范城乡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取消城乡居民变相个人账户,加强门诊统筹基金管理。鉴此,我市建立了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每人每年支付限额120元,较原规定的门诊统筹账户90元提高30元。同时建立了统筹基金支付分担机制,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三、异地务工人员参保缴费和报账问题
(一)参保缴费。为方便我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税务征收。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非接触式缴费(含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办理社保费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各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窗口缴纳。二是银行代收。城乡居民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天府银行、邮储银行和达州银行的代办点办理参保缴费,也可以通过以上银行的网银、手机银行APP、银行自助终端等办理参保缴费。三是协议代缴。城乡居民缴费人凭本人自愿到税务部门委托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天府银行、邮储银行和达州银行等商业银行、社区、村(组)代征点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实行银行代扣。四是现金收缴。乡镇(街道)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代办人员包户,采取定点或上门方式现金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异地外出务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方式参保缴费。
(二)费用报销。我市异地就医报账实行了联网直接结算,即异地参保人员可以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目前,省内有2958家医疗机构开通直接结算;全市共21家医院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27家医院、432家药店接入省异地就医平台。我们通过精简就医备案手续,优化住院报账程序,省内省外参保就医购药实现了“一站式”结算。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简化异地就医备案及报销流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医保”,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同时加强川东北经济区5市和万达开统筹示范区3地异地就医结算协调,打破地域限制,更加方便群众。
四、关于强制参保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于城乡居民,没有规定明确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属于自愿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推进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工作。持续完善依法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实行待遇与缴费挂钩,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同时也向人大呼吁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各类人群参保缴费、待遇水平、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方面等作出相对统一的规定,在统筹层次较低水平起步情况下,减少地区间政策差异化,防止制度碎片化和待遇不平衡。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医保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
(联系人:待遇保障科 梁峰 2537366,15984759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