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继尧等代表:
你们在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合理设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建议》(第116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增幅较快问题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下放关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当年城乡居民缴费最低限额,我市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均执行的部、省级医保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确定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参保缴费规定,既考虑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能力,又兼顾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我市城乡居民缴费标准。
二、关于取消城乡居民个人账户问题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保发〔2019〕30号)规定,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市在此之前是实行门诊统筹账户制度,即变相个人账户,规定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划转建立门诊统筹账户,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般诊疗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由于门诊统筹政策既无起付线、又无分担比例,且门诊统筹账户余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导致基金支出增大,门诊统筹“统而不筹”,没有起到调剂平衡的作用。2019年国家审计署审计反馈意见指出,要规范城乡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取消城乡居民变相个人账户,加强门诊统筹基金管理。鉴此,建立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每人每年支付限额120元,较原规定的门诊统筹账户90元提高30元。同时建立了统筹基金支付分担机制,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三、关于财政代缴医保费问题
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42号)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孤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有关规定资助,确保了这类人群不会因缴不起费而未纳入医保,因病致贫。
下一步,待按照省级医保部门制定指导意见后,拟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从“零缴费”过渡到“微缴费”,进一步减轻财政压力。
三、关于医疗费用增长幅度过快的问题
目前,针对医疗费用增长幅度过快问题。一方面,扎实推进付费改革。我市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管理办法,提升了基金使用质效。通过政府主导、部门承办、三方介入,招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三方机构,扎实推进我市DRG付费方式改革。同时了加大对新技术新项目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医药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国家组织第一批、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在全省范围均率先落地达州。全市集采药品平均降幅59%,最高降幅高达98.36%,预计2020年全市减少药品费用支出1.4亿元,节约医保基金9800万元。另一方面,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交叉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智能监审系统,加强与纪检、卫健、公安部门联动,开展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医保系统专项治理和医保领域“一查二纠”专项治理。上半年,全面检查共查出违规金额67.8万元,追回违规金额30.6万元,行政罚款31万元,暂停服务协议2家,约谈13家。移送市纪委监委问题线索2起,移送公安局问题线索4起,移交派驻纪检组问题线索2起。
下一步将以协议管理为基础,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智能审核系统,推行“人管+智管”的监管模式,开展“一查二纠”专项治理,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管好用好医保基金。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医保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
(联系人:待遇保障科 梁峰 2537366,15984759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