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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9-21 19:06:22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将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项目名称及要素。“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STA)检测”项目名称修订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并新增计价说明“每种病原体测定计费一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项目各要素不变。
(二)项目收费标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的临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编码、名称、收费标准、内涵等详见附件。凡我市拟开展以上两个医疗服务项目并对外收费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备(含取得资质情况、拟开展项目并收费的时间及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医保支付政策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即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本次入院前门诊进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查费用纳入本次住院总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其他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参保人员到未取得上述检测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进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送检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资质的代检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纳入本次住院总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达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核定我市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达市医保价〔2020〕5号)文件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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