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要求,现就全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
减征对象为达州市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减征费率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单位缴费费率减半为3.25%。合并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5%后,执行单位缴费费率3.75%。
三、减征期限
统一减征期限5个月,即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
四、待遇享受
减征期间,不影响减征对象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即不影响减征对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和门诊、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医保待遇。
五、减征流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人社、税务部门确定本地所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征对象,并向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提供详细名单;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修改全市所有符合减征条件的对象在金保信息系统中的减征费率及时限;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减征对象名单和修改后的减征费率实行征收缴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工作。医保、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保征收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强化基金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基金管理,做好减征对基金收支影响的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本地职工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地自行解决。
(三)提高经办服务。各经办机构要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拓宽办事渠道,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涉及医保延期缴费工作,仍按照《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抓紧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就业和社保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20〕15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减征政策,厘清减征对象,明确减征时限,做到应减尽减,确保精准实施;保证参保人医保待遇支付,保障个人权益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费用,确保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积极协调人社部门做好医保费征收系统调改和费率参数设置等工作,对已经缴纳减征时段医保费的减征对象,应协调人社、税务部门做好抵扣处理。
涉及具体经办工作事宜,请及时与市级部门相关人员联系。
市税务局:周 军, 电话:13882820555
市社保局:牟亚辉, 电话:13795960427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何建桦, 电话:18982842111
附件:达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对象名单统计表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