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以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跨区域联盟集中采购结果,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稳步推进试点扩围工作,确保2019年12月30日在我市正式实施。
二、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纳入试点扩围范围,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确定的供应我省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及相关其他药品。
(三)采购期限。本次集中采购协议期限为1-3年,具体按照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基础,确保供应
1.执行集采结果。我市医疗机构按照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的中选药品价格进行采购。与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的其他非中选药品,若挂网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鼓励生产企业主动降价,向中选药品价格趋同。若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继续执行挂网价格。对于纳入试点扩围工作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2.签订购销合同。组织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约定采购量,按照中选价格与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各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其他利益要求。
3.畅通入院渠道。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药品入院渠道,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以及经营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4.保障及时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在采购期内满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药品生产、配送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等报告制度。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
(二)强化监管,确保质量
5.明确主体责任。中选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供应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6.实施全程监管。加强对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完善检测手段,增强检查针对性,将日常检查、有因检查、飞行检查有机结合。做好中选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情况跟踪,制定完善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药品质量。
(三)压实责任,确保使用
7.落实规定用量。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在采购期内及时完成约定采购量。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中选药品的使用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使用量。无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保障供应。
8.强化使用考核。鼓励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含补充协议)管理。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预算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管理工作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以及我市医保医师协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实施预付,确保回款
9.实行医保预付。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做好中选药品结算工作。医疗机构委托市医保部门使用医保基金向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预付货款。在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市医保部门按合同采购金额的50%使用医保基金进行预付,合同执行过半后预付剩余部分的货款。在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保基金根据追加中选药品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
10.按时清算货款。市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各县(市、区)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清算预付货款,在采购周期内,市医保、财政部门按规定期限、比例在固定月份从各地申报的医保基金拨付计划中扣减后,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拨付有关医疗机构医保费用中进行相应扣减,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医保部门要推动实现医药采购、货款结算、医保支付融合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五)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助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11.明确支付标准。推动实现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一致。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按全省统一支付标准执行;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12.实施考核激励。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基金总控额度,不调整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标准;探索通过完善考核机制,将集中采购改革节省的部分医保资金,用于激励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医疗保障局局长为组长,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达州市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重大事项,部署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由市医保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明确专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创举,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扩围工作的重大改革意义,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精心组织实施,部门之间、市县两级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我市试点扩围工作任务。
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实施试点扩围工作,承担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的职责,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充分利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做好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以及替代品种的采购监测,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考核体系,畅通中选药品进院、使用渠道;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中选药品质量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对中选药品实现全覆盖现场检查、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依法查处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其他部门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经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财政部门配合监督医保基金使用。人社部门协同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收入分配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指导舆论宣传工作。网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推进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
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促进患者理解和支持。加强医疗机构培训,做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引导工作,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制定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风险预案,认真研判工作推进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积极回应、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关心的问题,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中共达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达州市经济信息化局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商务局
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达州市中医药管理局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