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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7·18”洪灾毁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01-04 00:00:00 字体: [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718”洪灾毁损农房恢复

重建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7月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和8月特大泥石流灾害群众救助及农房重建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64号)和《暴雨洪涝灾害和特大泥石流灾害资金分配和保障专题协调会议纪要》(川府阅〔2010102号)精神,经市政府15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落实“718”洪灾毁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川府办发电〔201064号和川府阅〔2010102号文件规定的政府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执行。对农户家庭类型、人数的认定以灾害发生时为准。省政府要求对灾后恢复重建的补助标准是重建户平均每户2万元,按两类三档即:两类(低保户、一般户);三档1-3人、4-5人、6人以上)予以落实。其补助标准分别是:低保户1-3人每户2万元,4-5人每户2.3万元,6人以上每户2.6万元;一般户1-3人每户1.6万元,4-5人每户1.9万元,6人以上每户2.2万元;维修加固每户3000元;新增三孤及五保无房户每户2.5万元。五保无房户不单独建房,纳入敬老院集中居住。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切实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多方筹集资金

各县(市、区)要把省上安排的重建补助和针对“718”洪灾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全部用于灾后恢复重建。重建资金仍有缺口的,要采取多项措施统筹重建补助资金。

(一)中央、省、市划拨的应急资金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生活临时救助后的节余部分和过渡安置费的结余资金全部用于灾后农房恢复重建,严禁挪作它用;

(二)捐赠资金(除捐赠者定向捐赠外)重点用于灾后农房恢复重建;

(三)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农房重建的投入,一是对省上认定的重建农房,按省上规定的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过渡安置费每户应匹配的标准如数匹配、按时到位;二是对省上没有认定、确属“718”洪灾农房损毁户,按省上规定标准,利用救灾结余资金、捐赠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三、及时发放资金

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市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完善措施,按程序及时将各项补助资金在1231以前以打卡直发的方式全部发放到户。

(一)发放组织。政府补助资金的发放,依据农房的户籍实行属地管理。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协同,以乡镇为管理单位,组织发放兑现。受灾农户一时无法领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保存,但必须完善手续。

(二)发放方式。政府补助资金的发放,采取一卡通打卡直发到户,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资金的流失、截留、抵扣、挪用,确保资金如数全部发放到户。

(三)专账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同级金融机构设立农房重建政府补助资金特别专户,各级各类农房补助资金一律通过该特别专户归集和支出,封闭运行。县级财政部门和各乡镇财政要对政府补助资金建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监督检查

农房重建政府补助资金是性质极为特殊和极为严肃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强化纪律约束,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套取、挤占、截留、挪用等,严禁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察、审计力度,跟踪重建政策落实情况、资金补助标准执行情况,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补助标准不打折、各项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大对资金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程序打卡直发灾后重建资金、危房改造资金、过渡安置资金,并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补助对象、标准公开、透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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