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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03-19 00:00:00 字体: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2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2012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依据《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调动各级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范围,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政府对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工作(60分)。

  (一)交办任务(5分)

  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时反馈落实情况,按时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

  (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10分)

  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2〕8号)精神进行考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10分)

  一是及时完成单位应公开的信息;二是认真完成“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结率达100%以上。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一月内未更新的,每次扣0.2分;全年在每月通报中出现3次以上超期未办结的,该项不得分。

  (四)按时按质完成民生工程各项工作任务(10分)。

  (五)认真完成市政府督查室(绩效办)交办的督查任务,按期完成政务督办(如《督办通知》、《督查督办通报》、《督办专报》、《达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达市府督查通字》、《达市府督函》)等报送工作(10分)。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材料的,每次扣1分。

  (六)按期完成《督查督办通报》、《督办专报》、《达市府督查通字》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工作(10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件次扣1分,未完成每件次扣2分。

  (七)各县(市、区)完成《民生工程简报》5期采用任务,涉及民生工程的市级部门完成《民生工程简报》1期采用任务(5分)。每超一期加0.2分,未完成任务按比例扣分或不得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凡报送材料获省、市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府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或1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工作任务80%的,该项不计分;受到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政府(含市府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所辖乡(镇)、办事处及工作部门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40分)。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议定事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开展30次以上政务督办专项活动;市政府部门开展3次以上政务督查调研活动。(4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年印发《督办通知》15期(5分)、《督查督办通报》30期(5分)、《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每次政府常务会至少1期)(4分)、《督办专报》15期(4分)。(18分)

  (三)通过已建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含基本满意)达100%以上、A类占30%以上。(5分)

  (四)健全政务督办机构(县、市、区有专职的政府督查室主任,市级部门要明确承办科室)、落实督办人员(县、市、区政府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市级部门有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完善政务督办工作制度,配齐必备的硬件设施。(8分)

  (五)各县(市、区)政府督查室要不断更新政务督办信息资源网,市级部门要通过党政网及时收发文件和报送信息资料。(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网络不通每次扣0.5分,没有更新网页扣0.2分)。(5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完成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工作任务80%的,该项不计分。

  第三章  通报表彰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绩效办)将于2013年3月1日前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章  问责处理

  第八条  对连续两年排在考核名次末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于考核结果通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专题书面检讨。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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