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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09-04 00:00:00 字体: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环境安全。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达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前  5

  第一章 总论 5

  一、重金属污染现状 6

  二、重金属污染的危害 6

  三、重金属污染防控存在的问题 7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8

  一、指导思想 8

  二、基本原则 9

  三、规划重点 9

  四、规划目标 10

  第三章 主要任务 10

  一、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大重点行业防控力度10

  二、采用综合手段,严格污染源监管12

  三、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污染源综合防治 14

  四、开展修复试点,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6

  五、强化重金属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19

  六、加强产品安全管理,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20

  第四章 重点项目 22

  一、落后产能淘汰项目 22

  二、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 23

  三、清洁生产项目 23

  四、民生应急保障项目 23

  五、技术示范项目 23

  六、基础能力建设 23

  七、历史遗留问题示范 24

  第五章 保障措施 24

  一、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24

  二、健全管理制度 24

  三、强化环境经济政策 26

  四、加大科技攻关力度 27

  五、加大投融资力度 28

  第六章 规划组织实施29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 29

  二、完善任务计划,制定配套措施 30

  三、制定评估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31



    

 

  重金属污染危害大,治理难度大,具有累积性、隐蔽性和不可逆性,对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切实抓好重金属污染防控和整治工作,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防治重金属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川环发〔201154号)要求,编制实施《达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达州市没有重金属开采、加工、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等行业,在全省属于非重点控制区域,重金属污染风险系数低。本规划以治旧控新、削减存量为基本思路,以调结构、保安全、防风险为着力点,立足于源头预防、过程阻断、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防控理念,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综合防治、落实责任的原则,以重点防控污染物、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防控企业为工作重点,明确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加强重金属污染源监管,有效解决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污染问题,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第一章  



  一、重金属污染现状

  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隐蔽性、潜伏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危害大、持续时间长、治理成本高。我市现存涉重企业目前主要有:达州市金源电化有限公司、四川金鹰电化有限公司、大竹县升泰硅锰有限公司、达州市电镀厂、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级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为总铬,从地域上主要分布在宣汉县、大竹县、通川区。从行业上主要是铁合金企业产生的铬渣,其中宣汉县有历史堆存的铬渣量3万吨,大竹县有历史堆存的铬渣量200吨,通川区有历史堆存的铬渣量0.2吨,渠县有历史堆存的铬渣量9070吨。按照规定,各级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废弃污泥、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置污泥、焚烧飞灰等也应纳入重金属污染监管范畴。

  二、重金属污染的危害

  (一)历史遗留问题突出,潜在风险大

  由于污染持续时间长、治理技术落后、监督管理薄弱,重金属的不可降解性等原因,部分地区水体底泥、场地和土壤中污染物积少成多,潜在事故风险较高。

  (二)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受到威胁

  重金属元素具有较强的迁移、富集和隐藏性,一些重金属元素属于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但含量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少重金属经空气、水、食物链等途径进入人体,具有显著的生物毒性,往往引发慢性中毒(如汞污染引起水俣病、镉污染引起痛病等)、致癌作用(如六价铬等)、致畸作用(如汞和铅等)及致突变作用,并对免疫系统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重金属污染防控存在的问题

  (一)工业布局不合理

  涉重金属工业总体上布局较为分散,缺乏统一规划。不少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分布于江河两岸,分布于居民生活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薄弱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对生态环境质量与人群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二)产业发展无序

  长期以来粗放型发展方式尚未根本改变,部分地区对涉重金属行业依赖性较大,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实施力度不够,淘汰力度不足,环境准入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不严,涉重金属企业无序发展,结构性污染比较突出。

  (三)标准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中重金属污染控制的相关内容较少。重金属累积效应考虑不足,污染源排放标准与人体健康标准需要衔接。现行国家环保标准中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技术要求有待补充完善,适用于重污染防治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尚未建立。

  (四)基础工作薄弱

  目前,我市还没有系统开展企业重金属污染排放监测和土壤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现有的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中缺乏对重金属的连续监测,环境中重金属污染水平不清,近几年仅对地表水体镉、汞、铅等重金属元素开展了监测,大气环境中重金属基本没有开展监测,地下水水体中重金属含量不清,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及其分布状况不明。重金属污染面积、污染种类和污染程度不清,对重点区域及污染隐患的危害程度掌握不够,重金属污染的基础调查、风险评估、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业扶持、制度政策等远远滞后于污染防控的需求。现有污染源的监控注重常规指标的控制,忽视重金属排放状况的监测,环境统计和污染普查仅对废水中重金属产排状况作了统计,对废气中重金属排放状况未开展相应的统计工作。

  (五)环境监管能力不足

  环保部门监管能力有限,特别是县级环保机构普遍存在监管人员不足、技术力量不强、重金属监测能力不够等问题。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缺乏,污染预警应急体系尚未建立,环境应急水平偏低。部分地方监管部门没有严格执法,或者监管不到位,也是重金属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企业、重点污染物防控,严格环境准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科学发展,民生优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承和发展环保理念,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民生保障,大力防控重金属污染,保障环境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统筹污染防治与产业发展,统筹现有污染源整治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重点防控区——重点防控行业——重点防控企业——重点防控污染物为主线,分区、分类、分期推进污染防治。

  控新治旧,综合防治。坚持源头预防,严格准入,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的排放。加强现有污染源监管,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污染源综合整治,努力消化存量、多还旧账,保安全、防风险。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为重金属污染防治提供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做到目标、任务与投入、政策相匹配。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鼓励社会参与,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

  三、规划重点

  (一)重点污染物:以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为重点防控污染物,兼顾镍(Ni)、铜(Cu)、钒(V)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二)重点区域:依据重金属产业集中程度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控区,重点是宣汉、大竹、渠县、万源市和达州市天然气能源化工园区。

  (三)重点行业:依据涉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具体为铁合金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天然气钻探。

  (四)重点企业:以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为重点防控企业,包括瓮福磷硫化工基地,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处理厂)。

  四、规划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重金属相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污染源综合防治水平大幅度提升,突发性重金属污染事件得到遏制。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15%,环境质量维持稳定,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大重点行业防控力度

  (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

  严格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坚持以调结构、促减排为手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确定的淘汰范围,加大重金属相关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由市经信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及时公布列入淘汰名录中的工艺、设备、产品所涉及的企业名单,并明确淘汰时限。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告限期淘汰重金属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按期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用地审批。

  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以及治理无望、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地方政府应依法予以关停。调控、改善土地利用计划,依照《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禁止为高氯化汞触媒项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等办理用地相关手续。禁止涉重落后产能向农村和不发达地区转移。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优化产业布局

  严格准入条件,优化产业布局。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减量置换的原则,在非重点区域积极探索重金属排放置换、交易试点,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实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零增长。制定和完善重点防控行业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提高节能、环保、安全、土地使用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实施涉重金属产业准入公告制度。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限制排放重污染物的外资项目。新建、改建相关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节能、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产业用地标准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向重金属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时,要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边人群健康,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互惠共赢、协调发展。

  禁止在重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新建相关项目。严格执行重点区域、行业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按照产污强度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施准入、淘汰和退出制度。

  二、采用综合手段,严格污染源监管

  (一)加大执法力度

  实施涉重金属企业动态管理。各地环保部门应将重金属相关企业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2012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实施重点监管。通过环保验收正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及时纳入数据库管理,已经淘汰、关停的企业应定期注销。企业生产、日常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测安装及联网情况、监测数据、污染事故、环境应急预案、环境执法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要列入数据库实施综合分析、核查监管、动态管理。现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必须达标排放。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将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一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停产整顿一批已经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依法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从严查处未经环评审批许可开工建设、未执行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采用淘汰生产工艺、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依法停止相关项目建设,造成污染的,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直至关停取缔。污水处理厂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置,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要实现达标排放。

  做好监督性监测和检查。逐步实施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各地环保部门每两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物料的管理、重金属污染物的处置以及应急处置设施情况等。加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逐步开展垃圾渗滤液和污泥中重金属含量专项监测。

  (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规范企业管理,着力提高相关企业员工重金属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并逐步完备企业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相关企业应建立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详细台帐,并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企业产量和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实现动态管理。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含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监管等有关环境信息。

  (三)鼓励公众和媒体参与监督

  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大环保举报热线“12369”的宣传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迅速核实、处理。重金属污染事件的查处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大新闻宣传力度,组织编写、发放重金属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品,广泛开展重金属健康危害预防、控制的宣传工作。

  三、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污染源综合防治

  (一)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开展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培训,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将重点防控企业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重点防控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抓紧编制重金属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重金属相关企业应结合清洁生产标准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改造提升生产工艺,减少重金属污染产生量和排放量。大力推广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生产工艺,鼓励含钒铬渣清洁利用集成技术、液相氧化反应工艺、利用稀土氧化物和硫源(包括气态和固态硫源)高温反应制备相应的稀土硫化物颜料、蓄电池二氧化铅循环利用与氧化还原技术等清洁生产技术。

  (二)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

  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开展污染状况评估,制定重点区域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加强深度治理和回用。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工艺技术、技术装备、运行管理等关键环节,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改造、提标升级现有治污设施。建设重金属风险单元围堰和事故应急池,加强回用,减少排放,降低环境风险。

  推进园区集中化。通过关、停、并、转等手段,推进分散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逐步向园区集中,同时实现污染物削减。鼓励铅蓄电池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电镀等表面处理(精饰)等行业实施同类整合、园区化集中管理,强化集中治污、深度处理,建设区域性重金属污染防控设施。

  强化无组织排放整治。加强企业无组织排放源的监控,强化企业无组织排放源整治,规范企业堆场、渣场等。实施一批重点企业雨污分流系统,危废堆场、应急事故池建设规范化整治项目。

  (三)合理利用和安全处置含重金属固体废物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涉重金属企业要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含重金属低品位矿渣、含重金属污染物烟尘、含重金属污泥等废物的产生量,并妥善堆存废渣。对含重金属非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综合利用,安全贮存,逐步消化。现有重金属选、冶企业必须提出并实施本企业所产生的尾矿、冶炼渣综合利用方案,优先考虑资源化回收再利用。对无法再利用、确属危险废物的,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落实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排污申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等制度。坚决禁止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立足区域内和企业内部治理解决重金属污染物,加强管理,防止流失、扩散,杜绝二次污染。

  (四)分区分类推进重点区域整治

  以重点防控区为核心,突出区域特征,以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源头控制、污染物末端治理为手段,明确各重点区域的防治任务。按照一区一策、分区指导的原则,推进污染产业密集、历史遗留问题突出、风险隐患较大的重金属污染区域的综合整治。

  (五)实施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

2012年,全面掌握我市重金属的产排状况,实施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污染物排放量不得新增。

  四、开展修复试点,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调查评估,建立污染场地清单

  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开展全市重金属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实施加密监测,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基础调查工作,建立重金属污染场地基本资料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动态管理。

  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周边土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和修复实施可能,确定污染分级标准,制定分级管理名单,确定修复计划、目标、任务和技术路线,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按照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明确优先修复名单,制定并实施中长期修复计划。

  (二)调整种植结构,综合防控土壤重金属污染

  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应进行重金属污染调查,并建立相关档案。对涉重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变更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改变用途的,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污染较重、短期内难以实施有效治理的场地,应加强监管,封闭污染区域,阻断污染迁移扩散途径,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分级管理利用制度。对未污染土壤,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防止造成污染;对污染程度较低、仍可作为耕地的,在土壤中各形态重金属对主要农作物的生物有效性评价的基础上,调整种植结构。对可以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应结合筛选抗性品种、钝化重金属活性、加强肥水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土壤重金属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禁止在不适宜区域种植食用作物,当地政府应指导农民转向种植非食用农产品,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进行修复;对重污染的土壤,要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分,避免造成农产品污染。

  依法合理调整土地用途。对污染严重,不宜作为农用地的土地,当地政府应做好停耕停种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变更的有关规定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对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按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要求,予以补充和补划,污染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开展修复技术示范,启动历史遗留治理试点

  开展受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示范。实施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治理试点工程,妥善解决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人群安全。在重点区域,逐步开展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试点,实施综合治理措施,分阶段、分区域、按类别解决责任主体灭失、环保设施落后、管理能力不足等造成的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实施铬渣、尾矿库等治理,确保历史堆存铬渣得到无害化处理,无主尾矿库环境隐患问题得到解决。

  五、强化重金属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一)加强重金属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现场监察执法能力。环保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现场执法取证设备、重金属污染应急监测仪器,加强快速反应能力建设。加强基层环保部门对重有色金属采选矿区的监控能力建设,配备相关应急执法车辆和取样快速检测设备。推进监察手段的现代化,逐步实现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

  提高环境执法队伍业务素质。重点加强涉重金属污染企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专业知识、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工作过程的监督,对执法不严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二)完善重金属监测体系

  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能力。要逐步配置采样与前处理设备、建设重金属专项实验室,以及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相关人民政府要建立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加密监测水质、空气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市环保部门配备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仪器设备,逐步提高重金属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监控技术手段。在重点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控试点,涉重金属废水排放源安装相应的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重金属废气排放企业优先安装汞、铅、镉尘(烟)等在线监控装置,并逐步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逐步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无组织排放源监控试点。

  (三)健全重金属事故污染预警应急体系

  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跨界河流重金属污染预警为重点,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预警体系建设。县级环境监测机构重点配置现场采样、现场调查及定性与半定量的应急仪器设备,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测机构应急能力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性重金属污染应急响应机制,健全重金属环境风险源风险防控系统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精干实用的环境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料,构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加强应急演练,建立统一、高效的环境应急信息平台,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依法妥善处理群发性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建立快速反应预警机制,优先保障食品和饮用水安全,控制事态发展。

  (四)健全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与诊疗系统

  各地要完善群发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以及诊疗器械和药品。环境污染健康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置,适时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切断污染源,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停止肇事单位排污。事故相关费用由肇事企业承担,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地方政府妥善解决。

  完善重金属污染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网络和人体重金属污染报告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内食品、生活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幼儿、中小学生等高风险人群进行定期体检,发现人体重金属超标应及时报告。

  六、加强产品安全管理,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一)加强应急性民生保障

  突出抓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尚没有受到重金属污染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清除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监管。对保护区外的上游污染源导致重金属超标的,切实加强监管,加强上游污染深度治理和回用。对重金属本底超标的饮用水水源地或短期内难以治理达标的,应实施应急居民供水,加强备用水源建设,保障受污染区居民饮水安全。

  对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丧失,且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善的,地方政府应妥善做好安置、补偿、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

  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健全产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对主要农产品产地开展小比例尺加密调查,对重点区域实施定点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档案,加强重点区域农产品重金属污染状况评估,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与预警体系。严格控制污灌区面积,严格污水灌溉管理,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加强执法监管,禁止在受污染耕地上种植食用作物。加强粮食蔬菜、肉禽蛋奶、水产品和饲料等重金属监测评估,强化生产、流通、消费市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三)减少涉重金属产品消费

  减少含铅油漆、涂料、焊料的生产和使用,强化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农用化学品的环境管理。严禁使用砷类农药,严格控制在食品及饲料中使用含重金属的添加剂。采取综合性调控政策,逐步抵制重金属产品的市场需求。

  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认真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加强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重金属的控制和管理。推进电子产品中重金属替代与减量技术研发、试点和推广应用。明确生产厂商在电器电子产品使用、维修和回收的防控责任,鼓励建立回收网络,从消费角度入手加大产品重金属减量化进程。

  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剔除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相关企业及产品,运用市场机制对全社会的生产和消费行为进行引导,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产品经营者选择绿色生产,引导绿色消费,促进和激励企业开发绿色技术,研发产品中的重金属替代技术,生产绿色产品。



  第四章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共分为落后产能淘汰、污染源综合治理、技术示范、清洁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民生应急保障、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示范等七类。

  一、落后产能淘汰项目

  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治理后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的企业,包括采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振兴调整规划、区域产业政策指导中处于淘汰类别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

  二、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

  为减少重金属排放、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实现重金属排放稳定达标,重点开展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污染源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工业园区重金属三废集中处理处置、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等。

  三、清洁生产项目

  主要通过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力度,减少生产工艺过程中重金属副产物或污染物产生,从源头降低风险的项目。

  四、民生应急保障项目

  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修复等民生应急保障工程。

  五、技术示范项目

  以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推进污染场地修复为重点,开展植物-微生物体系修复技术示范工程,通过工程示范带动技术研发和攻关。

  六、基础能力建设

  按照重金属污染特征和监测的实际需要,在各地原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基础上,逐级配置重金属实验室监测仪器、在线监测仪器、应急监测仪器、重金属采样和前期处理设备以及监察执法设备。

  以现有突发事故应急监测网络为基础,通过增加重金属污染快速监测仪器设备,形成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中心,市环境监测站、县(市、区)、重点风险企业及行业环境监测站组成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和事故应急体系。

  七、历史遗留问题示范

  为解决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质量且责任主体灭失的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问题而开展区域性治理试点工程。宣汉县、大竹县、渠县要对现存铬渣,达县要对原运达化工达州分公司遗留的废渣,两年内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制度建设,配套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健全重金属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和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人体健康危害诊疗及监测、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等有关保障性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强化基层政府和涉重金属企业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以及措施,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建立重金属污染终身责任追究制,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督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造成环境危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环境损害索赔,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各级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市(县)级政府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停止建设和生产的项目,要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编制重点区域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规划和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涉重金属行业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完善重金属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原则上涉及铅、汞、镉、铬和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

  (三)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

  建立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开展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评估试点工作。探索重金属污染对生态环境的累积影响和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的方法,将人体健康作为后评价的重要内容,开展后评价试点工作。

  (四)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证监部门不受理其上市融资申请。对已上市的公司,环保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后评估,并将评估信息进行公开。

  三、强化环境经济政策

  (一)逐步建立落后产能淘汰补偿机制

  进一步完善重金属污染严重企业及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扩大淘汰范围。逐步建立涉重金属产能退出的财政奖励、转型后土地使用权及出让、贷款贴息、生产配额等经济激励或补偿政策,鼓励重金属污染企业主动退出。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建立重金属污染损害评估的技术支撑体系、资金保障体系和相关政策体系。引进市场机制,逐步完善污染赔偿机制。在重点区域内的重点防控企业应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金属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其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对受害者的相关救治费用和赔偿。加大对重金属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力度。

  (三)发挥信贷税收综合调控作用

  积极贯彻国家财税、金融等政策,禁止对生产涉重金属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艺)名录中各项产品,或者采用名录中各项工艺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重金属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研究建立危险废物处理保证金制度。

  (四)提高重金属排污费缴纳标准

  充分考虑污染治理成本和环境损失成本等因素,分行业、分种类逐步提高有害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促使企业升级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

  四、加大科技攻关力度

  (一)大力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控科技创新

  加强重金属污染与人体健康等重大课题研究,设立专项科研经费开展相关研究,积极吸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参与重金属污染防控创新工作。加强重金属污染与人体健康损害机理、重金属在环境中迁移转化规律、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估技术研究。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环境基础调查与评估、重金属污染环境功能区划技术研究,重金属污染治理、污染应急处置、土壤和场地污染修复等研究和示范。

  (二)大力开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加强科学研究、科技工程示范和重大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的衔接,大力推广目前国内成熟实用的重金属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土壤和场地污染修复技术。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治理技术、修复技术。

  (三)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大力扶持环保服务咨询、中介机构,鼓励重金属排放企业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行。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省内外、国内外专门人才,加快培养与引进发展重金属环保产业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全面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产业健康发展。

  五、加大投融资力度

  (一)完善投融资模式和政策

  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投资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金属污染项目治理、科技研发和环保产业发展,实现重金属污染治理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信贷支持政策,拓宽融资渠道,争取长期低息贷款等多种资金投入重金属专项治理。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整合资源,强化和规范企业治污责任,建立专项资金,重点解决无责任主体重金属污染问题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财政采取以奖促治的方式,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治理支持力度。

  (三)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

  建立重金属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对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资源型企业,研究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资源型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建立可持续发展金,专门用于持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污染问题、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等。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建立解决重金属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等资金机制。

  第六章 规划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

  (一)实施目标责任制

  各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是规划的实施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期完成规划任务。将规划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各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

  (二)明确部门责任

  环保部门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监管,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保障环境安全。依法公布应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组织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加强污染治理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研究制定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准备金制度、重金属地方排放标准;加强交流与合作和科普宣传教育。

  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排放重金属项目的前置条件把关,对未经环评审批的项目不得批准项目可研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相关产业政策调整相关工作,工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淘汰排放重金属的落后产能、工艺和产品。

  财政部门对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探索被重金属污染土地用途的调整。

  农业部门要依法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农田重金属监测,开展耕地适宜性评价,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推广农产品安全生产综合技术。

  卫生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食品监管,积极做好危害诊疗等工作,定期组织对重点区域高风险人群开展健康监测,制定重金属检测定点医疗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职责,不断提升工艺技术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环保投入力度,推进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强化设施维护,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立污染防治长效协调机制

  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川办发〔20106号)的要求,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长效协调机制。建立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二、完善任务计划,制定配套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规划目标、任务和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解落实到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明确责任部门,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确保各项规划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20126月底前,重点区域所在县组织完成本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三、制定评估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地方实行严格问责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暂停该地区新上重金属项目环评,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附件:1.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名录

2.达州市历史遗留铬渣综合整治项目

3.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清洁生产项目

  附件1

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名录

序号
所属行政区
企业名称
企业

  类别
是否重点控制区域
1
达州市
通川区
达州市电镀厂
电镀
2
达州市
宣汉县
达州市金源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
3
达州市
宣汉县
达州市金鹰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
4
达州市
大竹县
大竹县升泰硅锰有限责任公司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
5
达州市
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磷硫化工
6
达州市
各县

  (市、区)
各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
7
达州市
各县

  (市、区)
垃圾填埋场

  及垃圾焚烧发电
垃圾焚烧或填埋
 

  附件2

达州市历史遗留铬渣综合整治项目

序号
地市
区县
项目名称
数量(吨)
完成时限
1
达州市
宣汉县
铬渣综合利用
30000
201112
2
达州市
大竹县
铬渣综合利用
200
20126
3
达州市
渠县
铬渣综合利用
9070
201212
4
达州市
通川区
铬渣综合利用
0.2
20126





  附件3

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清洁生产项目
 
序号
地市
项目名称
主要工艺
投资估算(万元)
项目进展
1
达州市
达州市电镀厂
电镀
20
20126
2
达州市
达州市金源电化有限公司
重有色金属矿冶炼
30
20126
3
达州市
四川金鹰电化有限公司
重有色金属矿冶炼
30
20126
4
达州市
大竹县升泰硅锰有限公司
重有色金属矿冶炼
30
20126
5
达州市
瓮福达州化有限责任公司
磷硫化工
60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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