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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气能源化工产业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废止)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0-01-18 00:00:00 字体: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气能源化工产业区环境监管,确保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产业区规划环评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天然气能源化工产业区(以下简称化工产业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化工产业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天然气能源化工产业区位于达州市城郊结合部,地处达县南外镇、河市镇、斌郎乡交界地带,距城区约6公里,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化工产业区是推进达州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打造天然气能源化工基地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集聚,实现工业强市战略的主战场,更是促进全市经济长远发展,实现爬坡上行、加快发展的火车头。化工产业区内天然气等化工企业密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将直接影响城区58万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化工产业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不仅有利于督促产业区及企业落实环保措施、维护全市环境安全,而且有利于化工产业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化工产业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将环境保护作为化工产业区的生命线,切实做好化工产业区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二、加强化工产业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市委二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围绕打造一枢纽、两中心、三基地,建设秦巴地区经济文化强市奋斗目标,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建设与监管同步,全面推进化工产业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二)奋斗目标。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监管,确保环境安全,努力把化工产业区建设成为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

三、加强化工产业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严格环境准入。一是加强项目环评。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把好项目环保准入关。进驻产业区的项目一律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没有履行环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进驻产业区,特别是要严格控制资源能源消耗过大、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进入。二是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所有进入产业区的企业,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建成环保设施的不得试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不得正式生产。三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充分利用天然气等资源优势,积极鼓励和支持与产业区企业发展相关联的循环经济产业,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在化工产业区,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减污增效。

(二)加强环境监测。一是建立在线监测系统。所有进入化工产业区的企业必须同步安装水、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在线监控,监督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二是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在抓好产业区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要在化工产业区建立1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在州河下游(化工产业区段)建立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及时掌握化工产业区空气质量状况以及产业区污水对河流水域的污染状况。

(三)强化日常监管。一是加强环境巡查。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化工产业区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环境安全隐患,将各类环境污染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坚决杜绝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二是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化工产业区内的擅停、闲置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决制止、严肃查处。三是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依法、及时、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

(四)建立健全化工产业区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化工产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化工产业区要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内部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四、建立和完善化工产业区环境保护的工作机制

(一)理顺管理体制。化工产业区位于城郊区域内,人民群众十分敏感,对环境监管的要求非常高。根据环保系统监管能力的客观实际,化工产业区环境保护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达县环保局配合。市环保局要在其下属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内专门明确一个大队,具体负责化工产业区的环境监管工作。化工产业区企业排污费由市环保局负责征收,所收排污费全额缴入市财政。市财政除按规定上解外,下余部分由市本级统一管理,用于化工产业区环境保护及产业升级。

(二)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市环保局、达县环保局和达州市天然气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及达县协调办每季或每月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五、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废止。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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