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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9.18”特大洪灾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10-08 00:00:00 字体: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9.18”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给全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为确保受灾群众在过渡时期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9.18”特大洪涝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切实做好“9.18”洪涝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亲民爱民为民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9.18”洪涝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救助工作力度,提高救助水平,确保灾区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对“9.18”洪涝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早安排、早计划、早准备,确保政策、资金、措施和责任四落实,确保受灾群众五有

  二、明确对象,规范程序

  (一)生活救助对象

  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掩埋或严重毁损、无房居住的受灾户;因灾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家庭生活困难的受灾户;因灾新增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儿);洪灾造成房屋全部淹没,家庭粮食、衣物等财产损失较大,暂时生活困难的受灾户各地必须严格救助对象审查,不能扩大救助范围。

  (二)生活救助标准

  因灾新增三孤人员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钱、1斤成品粮;洪灾造成房屋倒塌、掩埋或严重毁损、无房居住的重建家庭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1斤成品粮(其家庭人口以受灾时的常住人口计算),救助时间暂定三个月(每个月按30天计算);对洪灾造成房屋倒塌、掩埋或严重毁损、无房居住的城乡低保户,按享受低保人口每人另一性次补助100元;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对因洪灾造成房屋全部淹没,家庭粮食、衣物等财产损失较大,暂时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从2011926日开始执行。救助期限结束,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或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范围。

  (三)过渡性安置补助

  对洪灾造成房屋倒塌、掩埋或严重毁损、无房居住的受灾困难群众按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过渡性安置补助。

  (四)救助程序

  1.本人申请。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应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

  2.村组审评。村委会、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查、公示、上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救助对象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汇总、审批,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5.乡镇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受灾困难群众临时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对县民政局审批的对象、救助金额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制作发放花名册,严格按照核定的对象、标准、金额进行发放,领取人在发放花名册签字或盖章,不准代领。发放救灾款物的工作人员在《灾民救助卡》签字或盖章。

  6.建档立卡。各级民政部门要分类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台账。

  三、资金来源

  此次临时生活救助、过渡性安置补助所需经费从上级下拨各地救灾应急、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低保对象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从低保资金中列支。

  四、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一)加大核查力度。各县(市、区)要立即从民政、财政、乡镇干部中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采取逐村逐户核实的办法,深入受灾困难群众家中,调查吃、穿、住、就医等基本生活方面的具体困难,按照受灾程度、自救能力强弱、困难程度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救助台帐,做到数据真实、准确。

  (二)强化公开公示。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村务(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补助标准、工作程序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减少工作矛盾,取得工作实效。

  (三)严肃工作纪律。市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县(市、区)民政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审批救助对象和制定发放方案。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到位,建立专账,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部门要对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核准救助对象,严禁虚报、冒领现象发生,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每月15日前将发放情况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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