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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0-08-16 00:00:00 字体: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川府发〔20102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十一五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20062009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6.1%,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6.8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3.74%。但要全面完成十一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28.5%,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32.7%,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去年四季度以来,全社会能源需求呈现较快增长。今年1-5月,工业用电同比增长50.9%,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40.8个百分点。我市冶金、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能耗增长较快,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强度下降趋势减缓,污染排放强度较高,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各级政府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紧迫任务。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是检验各级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无论面临多大的困难,承诺不能改变,决心不能动摇,工作不能减弱,必须采取铁的手腕,不折不扣地按期完成。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胜之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抓紧制定本地、本行业的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强化主体责任,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工作时限,落实工作分工,层层抓落实,采取综合性措施和最有力手段,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

2010年全市节能减排主要目标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8%,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9%;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35000吨以上;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4500吨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对相关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等责任单位根据全市总体目标及各地、各行业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三、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严格落实《达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0836号)。及时发布2009年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以及2010年上半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撤职;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承办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也要进行责任追究;在分解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时作相应增加。鼓励县(市、区)自加压力,尽可能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超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大对该地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在分解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时要以2005年为基数,十一五超额完成的指标任务作相应扣减,在十二五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总量分配中作相应倾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8月底前,将本地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四、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按照《达州市地区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要求,加快钢铁、煤炭、建材、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步伐,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项目的环评、能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五、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合理增长

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节能审查、环评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对违规新上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要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加大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工业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形成年节能能力34.2万吨标准煤以上,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3万吨、垃圾日处理能力900吨。安排市预算内投资支持节能减排工程。加快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继续做好2010年节能灯推广工作。加快淘汰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七、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加强对各县(市、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县(市、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对钢铁、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国家规定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将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由每度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由每度0.20元提高到0.30元。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低于大工业电价10%以上的,暂时调整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八、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突出抓好纳入国家千家企业的2户企业和纳入省百家企业的19户企业节能行动,公告考核结果,强化目标责任,确保完成重点企业十一五节能任务。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能源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县(市、区)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督促国有企业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年底前完成考核,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或扣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加强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尽快实现达标排放。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 %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以暖通、维护结构系统和电梯设备改造为重点,加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系统等公共机构节能,组织实施市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推进零售、餐饮、宾馆等领域节能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加大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九、加大督查检查力度

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工作排查,查看进度,查找问题,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针对性目标,市政府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进行督导,研究具体措施办法,建立经常性的督查制度,及时通报问题,对存在的问题限制解决。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实施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对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较好的重点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十、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体系

完善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机制,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管理,继续执行和完善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燃煤电厂要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核查结果,按《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处以罚款。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十一、推动全民节能减排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和公共机构实施节能诊断、融资和改造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广泛深入的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县(市、区)落实本工作安排要求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减少能耗,以节电、节油、节水、节纸为重点,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机关能源资源消耗量。

十二、实施节能减排预警控制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统计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节能减排形势任务,切实做好预警预测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在8月底前制定各县(市、区)、各行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和量化指标,明确应对措施,确保各项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支持和鼓励重点耗能单位适时开展设备维修、技术改造等,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能耗过快增长。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对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县(市、区)和企业,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对实施节能减排任务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企业先行实行限批,以倒逼的方式确保各项目及任务的完成。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市经委要切实抓好工业节能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环保局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市统计局要增强能源统计监测能力,及时预警预测。市级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本工作安排精神的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附件:12010年各县(市、区)节能减排主要目标

2.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

减排目标的通知具体责任分工方案

 

 

 

 

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1

2010年各县(市、区)节能减排主要目标

 

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

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

目标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目标

责任单位

达州市

4.8

9.0

35000吨以上

4500吨以上

达州市政府

通川区

5.1

9.0

10000吨以上

400吨以上

通川区政府

 

4.8

9.0

800吨以上

500吨以上

达县政府

宣汉县

2.6

9.0

2900吨以上

900吨以上

宣汉县政府

开江县

2.4

9.0

600吨以上

500吨以上

开江县政府

大竹县

5.4

9.0

1200吨以上

1100吨以上

大竹县政府

 

5.8

9.0

16800吨以上

900吨以上

渠县政府

万源市

4.3

9.0

2700吨以上

200吨以上

万源市政府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

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具体责任分工方案

 

一、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18月底前制定节能减排奖励方案。(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配合)

28月底前制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问责办法。(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

38月底前发布2009年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8月底前发布2010年上半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配合)

48月底前发布2009年全市和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9月底前发布2010年上半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市环保局牵头,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配合)

5.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8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抄送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6.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7.各县(市、区)、各行业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确定和分解。(市发改委牵头,市统计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经委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88月中旬下达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达州银监分局、达州电业局、市电力公司配合)

9.按照《达州市地区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要求,加快钢铁、煤炭、建材、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步伐,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配合)

10.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组织督促企业在930前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保障局配合)

11.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项目的能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市经委负责提供县市区名单;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分别负责暂停环评、供地、能评核准和审批工作;市监察局配合)

12.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市经委负责提供企业名单;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分别负责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及停止供电工作;市国土局负责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工作;市建设局、市水利局负责停止供水工作;市监察局、达州电业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合理增长

13.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配合)

14.未通过节能审查、环评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市建设局负责不准开工建设工作;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节能审查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环评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土地审批工作)

15830前公布去年10月份以来违规在建项目和违规建成项目清单。(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达州银监分局、达州电业局、各金融机构、市电力公司配合)

16.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设局负责停止建设工作;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负责控制融资工作)

17.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负责停止生产;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分别负责控制融资工作;市经委负责停止供电工作;市建设局、市水利局负责停止供水工作;市监察局、达州电业局、市电力公司等单位配合)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8.加大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工业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形成年节能能力34.2万吨标准煤以上,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5.5万吨、垃圾日处理能力900吨。(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配合)

19.安排市预算内投资支持节能减排工程。(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0.加快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继续做好2010年节能灯推广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1.加快淘汰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建设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22.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市科技局牵头,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发改委配合)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23.加强对各县(市、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达州电业局、市电力公司配合)

24.从8月开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县(市、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达州电业局、市电力公司配合)

25.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市经委牵头,达州电业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配合)

26.从8月开始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达州电业局、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

27.从8月开始,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达州电业局、市电力公司配合)

28.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830前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市经委牵头,市质监局、市发改委、达州电业局配合)

29.从91开始,根据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加价标准执行。(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达州电业局、市电力公司配合)

30.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市经委牵头,市统计局、达州电业局、市电力公司配合)

31.清理和纠正各地自行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不合理优惠电价。(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达州电业局、市电力公司配合)

32.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8月底前提出实施方案。(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六、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33.突出抓好纳入国家千家企业的2户企业和纳入省百家企业的19户企业节能行动,8月底公告考核结果,强化目标责任,确保完成重点企业十一五节能任务。(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配合)

34.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能源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配合)

35.督促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县(市、区)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资委配合)

36.督促国有企业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年底前完成考核,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或扣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市国资委牵头,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

37.加强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达州电业局配合)

38.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市经委牵头,市科技局配合)

39.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 95%以上。(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40.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配合)

41.加强公务用车用油定额考核。(市政府办牵头,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配合)

42.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市交通局牵头,市经委、市质监局配合)

43.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市交通局负责)

44.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45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

46.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

47.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配合)

48.加大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等部门配合)

49.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经委、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畜牧食品局等部门配合)

七、加大督查检查力度

50.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工作排查,查看进度,查找问题,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针对性目标,市政府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进行督导,研究具体措施办法,建立经常性的督查制度,及时通报问题,对存在的问题限制解决。(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51.督促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52.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问题。(市监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局、达州银监分局配合)

53.严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问题。(市经委牵头,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

54.严查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配合)

558月底前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达州电业局、市电力公司配合)

56.督促各县(市、区)在第三季度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57.在8月份开展办公楼、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质监局配合)

58.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市环保局牵头,市经委、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59.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市总工会牵头,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八、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体系

60.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市财政局牵头,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配合)

61.推进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市发改委牵头,达州电业局、市电力公司配合)

62.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国土局配合)

63.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64.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燃煤电厂要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处以罚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配合)

65.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66.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达州银监分局牵头,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金融机构配合)

678月底前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等部门配合)

九、推动全民节能减排

68.在企业、机关、社区、家庭、学校开展广泛深入的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妇联、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

69.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县(市、区)落实本工作安排要求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市委宣传部牵头,达州日报社、市广电局等部门配合配合)

十、实施节能减排预警控制

70.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节能减排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

71.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经委等部门配合)

72.督促各县(市、区)、各行业在8月底前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经委等部门配合)

73.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市发改委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经委、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74.对完成节能排目标有困难的县(市、区)和企业,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企业先行实行限批,以倒逼的方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委督促配合)

75.定期分析和公布各县(市、区)用电量。(市统计局牵头,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电力公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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