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已失效)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01-20 00:00:00 字体: [ ]
​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2012〕3号





  “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极易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安全。为防止燃放“孔明灯”引发重大火灾事故,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达州市部分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川区城区、达县南城区、河市镇为“孔明灯”禁止燃放区。
  二、工商、城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执法监管,依法取缔贩卖“孔明灯”的流动摊贩。
  三、公安机关要加强巡逻检查,坚决制止燃放“孔明灯”行为,对在禁止燃放区燃放“孔明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对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因制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期满自行废止。

  举报电话:市工商局:2533752
  市城管局:2383110
  市公安局:2123110

                                    达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3-2020 Dazhou of Sichuan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达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31156号 公安备案号51170202000231
网站标识码:5117000005
主办单位: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