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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已失效)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11-25 00:00:00 字体: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家庭农场(含家庭林场、牧场、渔场等,以下统称家庭农场),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农业经营人才,增加农民收入,提升现代农业发展层次,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范围内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化生产,并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规范标准、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监测,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淘汰。

  第六条 市农业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林业、畜牧、工商等部门建立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家庭农场登记证照核审;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认定核实。

  第七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法人化。家庭农场必须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当地农业部门备案。

  (二)生产经营规模化。家庭农场必须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稳定:

  1.种植业。粮油种植面积达到200亩以上;蔬菜、干鲜果、花卉、中药材达到100亩以上;食用菌10万棒(袋)以上;特色种植50亩以上。

  2.畜牧业。生猪:仔猪扩繁户,饲养能繁母猪不低于50头;自繁自养户,饲养能繁母猪不低于30头,年出栏商品猪达500头以上;商品猪饲养户年出栏达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或饲养能繁母牛3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奶牛2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商品羊500只以上或饲养能繁母羊100只以上。种禽:饲养成年母禽2000羽以上。蛋禽:常年存栏20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羽以上。肉兔:年出栏肉兔10000只以上,或饲养能繁母兔400只以上。蜜蜂:存栏120箱以上。特色养殖如野猪、獭兔等参照同类标准执行。

  3.林业。单个家庭组成的家庭农场:绿化苗木50亩以上,经济林100亩以上;用材林200亩以上。合伙或公司制家庭农场:绿化苗木100亩以上,经济林200亩以上;用材林500亩以上。

  4.渔业。水产养殖标准化池塘面积50亩以上;苗种繁育场面积30亩以上;泥鳅、虾、蟹、裂腹鱼、虹鳟等特色水产品标准化池塘20亩以上;全流水池1500平方米以上;大鲵等珍稀养殖品种1500尾以上。

  5.其他。种养结合综合性农场100亩以上。

  (三)从业人员专业化。从业人员应参加新型农业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

  (四)生产技术标准化。家庭农场有完整的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模式,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做到档案完整;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

  (五)管理企业化。家庭农场和土地承包者之间有正规流转合同或协议,雇佣工人有正式劳动合同,家庭农场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基本的配套设施、有必要的生产设施、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

  (六)经营品牌化。鼓励家庭农场通过申请、转让、许可等途径获得商标使用专用权,鼓励农产品通过品牌争创获得达州市知名商标品牌及以上认定。

  (七)综合效益最大化。注重经济效益,家庭农场收益高于同等普通农户的收益;注重生态效益,采用绿色循环生态农业生产模式,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注重社会效益,发挥示范性作用,对周边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具有较大影响。

  第八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一)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介绍;

  (四)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在家庭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和文件的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推荐。各县级农业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评,择优推荐,报送市农业部门。

  (三)评审认定。市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审联评小组,对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组织现场核查和评议,评审结果经公示5日无异议后,颁发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书并公告。

  第十条 各县级农业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推荐名单,市农业部门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农业、财政、水务、林业、畜牧、工商、保险等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提升其示范带动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及时反馈有关经营活动信息,并于每年3月向市农业部门报送年度经营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审认定机关的检查。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优进劣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县级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查,市农业部门进行复查并公布结果。被监测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查情况及认定以来的主要经营情况介绍;

  (二)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有变更和备案事项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四)整理有关组织档案和业务台账备查。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联审联评小组核实,撤销其“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一)家庭农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导致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有前款第(一)、(三)、(四)项行为的,农业部门在五年内不得接受其示范家庭农场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县级农业部门推荐,市农业部门组织联评并上报,原则上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1.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审表

附件1

                                                             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概况名称(盖章) 单位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投资人 籍贯 手机 
主业及主要产品 注册商标(或其认证) 
总收入(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家庭内从业人数(个) 
产业类型 生产规模 
县(市、区)联合推荐意见县农业局(章)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市级联合评审意见市农业局(章)市财政局意见 
                 

附件2

                                                                                       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审表   

项目评分标准分值县级评分市级评分备注
工商注册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10   
农业部门认定备案在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15   
农场代表农场经营者为达州市户籍1   
经营规模规模达到标准20   
家庭从业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人员不少于2人2   
培训教育全部的家庭成员和80%的常用雇工要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3   
制定标准制定并执行一套完整可操作的生产标准3   
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规范7   
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10年10   
农场规章规章制度完善3   
用工制度雇佣工人要有劳动合同3   
商标、认证拥有注册商标或认证3   
产品知名度农产品通过品牌销售,品牌在当地有较大的知名度3   
经济效益年收益1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超过当地农民可支配收入2倍4   
生态效益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3   
社会效益发挥示范性作用,对周边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具有较大影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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