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家庭农场(含家庭林场、牧场、渔场等,以下统称家庭农场),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农业经营人才,增加农民收入,提升现代农业发展层次,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范围内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化生产,并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规范标准、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监测,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淘汰。
第六条 市农业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林业、畜牧、工商等部门建立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家庭农场登记证照核审;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认定核实。
第七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法人化。家庭农场必须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当地农业部门备案。
(二)生产经营规模化。家庭农场必须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稳定:
1.种植业。粮油种植面积达到200亩以上;蔬菜、干鲜果、花卉、中药材达到100亩以上;食用菌10万棒(袋)以上;特色种植50亩以上。
2.畜牧业。生猪:仔猪扩繁户,饲养能繁母猪不低于50头;自繁自养户,饲养能繁母猪不低于30头,年出栏商品猪达500头以上;商品猪饲养户年出栏达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或饲养能繁母牛3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奶牛2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商品羊500只以上或饲养能繁母羊100只以上。种禽:饲养成年母禽2000羽以上。蛋禽:常年存栏20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羽以上。肉兔:年出栏肉兔10000只以上,或饲养能繁母兔400只以上。蜜蜂:存栏120箱以上。特色养殖如野猪、獭兔等参照同类标准执行。
3.林业。单个家庭组成的家庭农场:绿化苗木50亩以上,经济林100亩以上;用材林200亩以上。合伙或公司制家庭农场:绿化苗木100亩以上,经济林200亩以上;用材林500亩以上。
4.渔业。水产养殖标准化池塘面积50亩以上;苗种繁育场面积30亩以上;泥鳅、虾、蟹、裂腹鱼、虹鳟等特色水产品标准化池塘20亩以上;全流水池1500平方米以上;大鲵等珍稀养殖品种1500尾以上。
5.其他。种养结合综合性农场100亩以上。
(三)从业人员专业化。从业人员应参加新型农业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
(四)生产技术标准化。家庭农场有完整的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模式,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做到档案完整;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
(五)管理企业化。家庭农场和土地承包者之间有正规流转合同或协议,雇佣工人有正式劳动合同,家庭农场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基本的配套设施、有必要的生产设施、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
(六)经营品牌化。鼓励家庭农场通过申请、转让、许可等途径获得商标使用专用权,鼓励农产品通过品牌争创获得达州市知名商标品牌及以上认定。
(七)综合效益最大化。注重经济效益,家庭农场收益高于同等普通农户的收益;注重生态效益,采用绿色循环生态农业生产模式,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注重社会效益,发挥示范性作用,对周边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具有较大影响。
第八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一)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介绍;
(四)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在家庭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和文件的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推荐。各县级农业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评,择优推荐,报送市农业部门。
(三)评审认定。市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审联评小组,对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组织现场核查和评议,评审结果经公示5日无异议后,颁发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书并公告。
第十条 各县级农业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推荐名单,市农业部门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农业、财政、水务、林业、畜牧、工商、保险等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提升其示范带动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及时反馈有关经营活动信息,并于每年3月向市农业部门报送年度经营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审认定机关的检查。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优进劣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县级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查,市农业部门进行复查并公布结果。被监测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查情况及认定以来的主要经营情况介绍;
(二)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有变更和备案事项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四)整理有关组织档案和业务台账备查。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联审联评小组核实,撤销其“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一)家庭农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导致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有前款第(一)、(三)、(四)项行为的,农业部门在五年内不得接受其示范家庭农场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县级农业部门推荐,市农业部门组织联评并上报,原则上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1.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审表
附件1
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概况 | 名称(盖章) | 单位电话 | 传真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子信箱 | ||||||||||||||
投资人 | 籍贯 | 手机 | ||||||||||||||
主业及主要产品 | 注册商标(或其认证) | |||||||||||||||
总收入(万元) | 销售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家庭内从业人数(个) | |||||||||||||
产业类型 | 生产规模 | |||||||||||||||
县(市、区)联合推荐意见 | 县农业局(章) | 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 ||||||||||||||
市级联合评审意见 | 市农业局(章) | 市财政局意见 | ||||||||||||||
附件2
达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审表
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县级评分 | 市级评分 | 备注 |
工商注册 | 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 10 | |||
农业部门认定备案 | 在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 15 | |||
农场代表 | 农场经营者为达州市户籍 | 1 | |||
经营规模 | 规模达到标准 | 20 | |||
家庭从业 | 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人员不少于2人 | 2 | |||
培训教育 | 全部的家庭成员和80%的常用雇工要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 | 3 | |||
制定标准 | 制定并执行一套完整可操作的生产标准 | 3 | |||
土地流转合同 | 土地流转合同规范 | 7 | |||
土地流转 | 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10年 | 10 | |||
农场规章 | 规章制度完善 | 3 | |||
用工制度 | 雇佣工人要有劳动合同 | 3 | |||
商标、认证 | 拥有注册商标或认证 | 3 | |||
产品知名度 | 农产品通过品牌销售,品牌在当地有较大的知名度 | 3 | |||
经济效益 | 年收益1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超过当地农民可支配收入2倍 | 4 | |||
生态效益 | 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 | 3 | |||
社会效益 | 发挥示范性作用,对周边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具有较大影响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