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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8-31 00:00:00 字体: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达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县(市、区)(含达州高新区,下同)、乡镇(街道)、企业4级应急组织构成,分别负责行政区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职责如下: 

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驻达部队、武警、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增援。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疏散事故现场人员。 

(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6)市发展改革委: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7)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心理干预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建议。 

(11)市总工会: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2)市教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 

(13)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对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 

(1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燃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6)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配合开展涉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7)市国资委:检查指导其监管企业制订和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18)市商务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1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20)中石油、中石化在达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 

(21)达州车务段: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国网达州供电公司: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3 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 

2.4 乡镇(街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行政区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5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主体责任职责,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 预防预警 

3.1 建立和完善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系统、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市、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献计献策。 

3.2 预警行动 

各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立即报告市政府。 

4 信息报告 

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中央、省属在达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报统战部、经济合作外事局、公安局、台办和港澳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启动II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启动III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故,启动IV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5.2 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Ⅳ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各级政府(管委会)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5.3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4 部门应急联动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市级牵头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火灾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实施;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城镇燃气运行事故,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 

输油、输气长输管道事故,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事故,市文化体育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事故,根据事故具体类别,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5.5 新闻报道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6 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6.2 保险赔付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6.3 调查总结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重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在1周内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体系预案保障 

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3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4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7.2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应急部门。 

7.3 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 

7.4 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民航和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求。 

7.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7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8 救援物资保障 

市级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协调跨县区的救援物资调用。 

7.9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1)根据事故特点和性质,制定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 

(3)开辟应急避难场所; 

(4)落实救援人员和现场医疗保障措施; 

(5)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10 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确保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及时拨付。 

7.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7.12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各地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严肃问责;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 

(4)拒不执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授权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预案自行废止。 

政策解读:《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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