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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来源: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17-03-31 00:00:00 字体: [ ]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职能简介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2.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3.管理、协调本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4.负责全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主管本法院的监察工作;领导院直属单位和群团工作。

5.管理本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6.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7.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7年重点工作

1、服务市委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涉民生案件审判,助力脱贫攻坚,维护人民福祉,服务共享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环境司法力度,促进创新驱动,保障绿色、可持续发展,建设幸福美丽达州。

2、全力解决“执行难”。围绕“力争两年基本解决达州执行难”工作总目标,完善机制体制,强化工作举措,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支持,切实推进执行难问题有效解决。完善对规避执行的处理、惩戒机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管理处理机制,完善网络查控体系,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遁逃。稳妥推进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和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执行办案机制,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实现执行工作现代化。

3、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努力破解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提高司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稳妥推进人财物省级统管。全面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4、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围绕法院信息化建设3.0版目标,以构建“互联网+诉讼服务”为重点,按照“全面覆盖、移动互联、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思路,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解决调卷难、送达难等问题。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智能的诉讼服务和普法服务。

5、推进队伍“三化”建设。以提高司法能力和领导水平为核心,努力建设“政治坚定、团结奋进、务实开拓、清正廉洁”的坚强领导集体。加强“四项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化法院文化建设,引领激励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法治信仰、塑造职业性格。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纪律建设摆在更突出的位置,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建立完善“积极预防、系统治理”工作机制,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级财政预算行政单位,单位编制数 202人,2017年在职人员184人,退休人员97人。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总额为4279.44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3331.4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948.04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4279.4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715.10万元,日常公用支出315.9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61.10万元,项目支出2087.34万元。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7年收入预算4279.44万元,其中:上年结转948.04万元,占22.15%;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331.40万元,占77.85%。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支出预算4279.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92.10万元,占51.22%;项目支出2087.34万元,占48.78%。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279.44万元。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331.40万元、上年结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48.04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729.8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4.9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5.8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58.9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331.40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250.10万元。主要是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增加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2781.80万元,占83.5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4.90万元,占7.9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5.80万元,占3.78%;住房保障支出158.90万元,4.77%。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2017年预算数1407.10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公共安全支出-法院-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7年预算数为370.90万元,主要用于:专门性的项目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2017年预算数为659.00万元,主要用于:审判案件发生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

4.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执行:2017年预算数为37.50万元,主要用于:执行案件发生的办案业务经费。

5.公共安全支出-法院-“两庭建设”:2017年预算数为215.00万元,主要用于审判大楼和法庭的维修(护)费和相关的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2017年预算数为92.30万元,主要用于:司法救助,精准扶贫等其他法院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017年预算数为264.90万元,主要用于:养老保险(单位部分)和职业年金缴费。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2017年预算数为125.80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9.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2017年预算数为158.90万元,主要用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192.10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876.2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315.9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工会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车贴)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7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5万元,公务接待费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7万元。

(一)2017年安排了出国(境)经费5万元。

(二)2017年公务接待费与2016年预算持平。

2017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接待上级部门检查、协作办案等方面公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2016年预算减少41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市级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公务用车保有量由25辆减少为19辆。单位现有公务用车19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

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7万元,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案件审判、案件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2017年无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安排。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315.90万元。主要用于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58万元,水费5.9万元,电费73万元,印刷费3万元,邮电费24万元,劳务费42万元,办公费110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45.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01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4万元。主要用于消防服务外包费48万元,物业外包服务费153万元,审判服换装80万元,档案数字化设备采购64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法院-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执行: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法院-两庭建设: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监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保障-其他医疗保障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18.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9.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20.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2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3.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4.“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表1.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表1-1.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表1-2.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表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3-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表3-2.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表3-3.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4.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表4-1.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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