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⑴填写完整;⑵《亲子鉴定申请表》须按捺指纹。注:⑴香港永居子女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白表、粉表各一份);⑵澳门永居子女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白表、蓝表各一份);⑶子女为非婚生或亲子关系存疑的还须填写《亲子鉴定申请表》。 | 详见: 示范文本香港永居子女定居申请表.jpg。 | 无 | 无 |
2 | 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近期免冠照片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4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近期是指6个月以内规格为:33mm×48mm。港澳永居子女需提供2张照片须做亲子鉴定的需提供2张照片注:出入境办证窗口提供免费采集制证照片服务。 | 详见: 示范文本出入境照片指引.jpg。 | 无 | 出入境办证窗口提供免费采集制证照片服务 |
3 | 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在换领、补领期间,申请人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注:出入境办证窗口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 详见: 示范文本身份证扫描、复印件(A面).jpg、身份证扫描、复印件(B面).jpg。 | 无 | 出入境办证窗口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
4 | 户口簿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提交原件和复印件。注:出入境办证窗口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 详见: 示范文本户口簿(复印件).jpg。 | 无 | 出入境办证窗口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
5 |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香港签证身份书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⑴提交港澳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⑵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签证身份书原件和复印件。 | 详见: 示范文本香港居民身份证.jpg、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jpg。 | 无 | 无 |
6 | 出生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监护人意见(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⑴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并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⑵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注:出入境办证窗口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 详见: 示范文本监护关系证明(户口簿).jpg、出生医学证明.jpg。 | 无 | 无 |
7 | 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港澳永居子女须提交)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港澳永居子女须提交: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 详见: 示范文本身份证扫描、复印件(A面).jpg、身份证扫描、复印件(B面).jpg。 | 无 | 无 |
8 | 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⑴提交原件并加盖人事主管单位公章。⑵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 | 详见: 格式文本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doc。 | 无 | 无 |
9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赴港澳定居的意见(省内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户籍申请人须提交)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省内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户籍申请人须提交: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签署意见栏并加盖公章。 | 详见: 格式文本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doc。 | 无 | 无 |
10 |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⑴夫妻团聚类须提交结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⑵港澳永居子女类须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⑶无依靠儿童投靠父母类须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⑷照顾父母类须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⑸无依靠老人投靠子女类须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⑹特殊情况类须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注:⑴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⑵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⑶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 详见: 示范文本同意内地亲属来香港(澳门)定居声明书 .doc。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