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依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
(一)名称由来
达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就是原来的达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村全部退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的新形势下,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用途、支持对象、分配因素、政策目标等,亟需顺应新形势、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新任务新要求,与时俱进进行调整优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1〕30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保留并调整优化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部经过深思熟虑,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审定,将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省级参照中央,将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市级参照中、省,将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二)预算安排
总体要求是: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保持资金投入力度总体稳定。2021年市本级预算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1880万元,与2020年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保持一致。对于县本级衔接资金预算安排,要求是:保持资金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三)资金分配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总体分配方案,联合市财政局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具体分配建议,联合市财政局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衔接资金考虑脱贫县的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重点帮扶村予以倾斜支持。衔接资金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发展产业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四)资金使用
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三个大的方面: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及其他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主要分为三方面:
一是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这部分,主要是针对到户政策。该项资金明确到户到人的补助补贴类政策,对象是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也就是纳入国家乡村振兴局系统标注和监测的人口。主要的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办法上规定的,比如支持到户产业发展、公益性岗位就业、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等。但是,必须界定在涉农领域里,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各种商业保险等,不能用衔接资金开支。防止返贫致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也不能通过中省衔接资金列支。
二是“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十四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心就是后续扶持。只要是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农业项目,都可以支持。并且,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标准自行确定。是补助性质,而且适当,那就不是全额补助、全面兜底。
三是外出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据统计,我市脱贫家庭收入,三分之二来自外出务工收入。为了支持他们就业增收,衔接资金可以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2.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主要分为三方面:
一是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过渡期内,产业发展将是衔接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衔接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发展:从农业品种培优、产业基地建设、种养殖到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市场销售、品牌打造等全环节,从传统农业到农文旅融合发展,从小农经济到现代农业,从农民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从产业园区到产业体系,都可以支持。
从今年开始,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比例将作为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要求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今年,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要求不得低于 50%,且不得低于本地 2020 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比例。
二是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这里,要分清界限,属于社会事业的,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且有资金渠道的,衔接资金不能投入。比如,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等,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不能用衔接资金开支。衔接资金使用要围绕涉农领域,要突出支农功能,不能对其他部门、政策和资金产生“挤出”效应。因为农村的事情很多很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各个部门、各项资金也都有自己的职能和使命。
三是支持其他五项具体任务。从具体任务分类来说,衔接资金六项任务分类。其中,少数民族发展,主要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特色村寨建设和涉藏地区贫困人口“送茶入户”试点;以工代赈,主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主要支持确定的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改革发展;农村脱贫残疾人,主要支持农村脱贫残疾人(包括监测对象)脱贫发展。这五项任务,虽然有着特定的支持对象或者区域,但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都是和上面的一样。只要是符合条件,资金都是可以使用的。
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这里为什么要留这么一条,主要是有两点考虑:一是考虑过渡期政策调整优化的需要,进行了一个留白;二是给基层留下了更多的操作空间。所以“十四五”期间,衔接资金使用与“十三五”相比更灵活了。
(五)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的规定,较“十三五”期间有所调整和变化。首先,是比例的问题。县级可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 1%的比例从到县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这里的到县衔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衔接资金。其次,是使用范围的问题,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也就是说,只要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都可以使用。但是该由部门预算解决的事情,不能通过项目管理费用开支。脱贫县将衔接资金统筹整合以后,项目管理费用按照整合后的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六)负面清单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负面清单,也就是常规性的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九个方面: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是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是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是弥补企业亏损;
五是修建楼堂馆所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棚户(危旧房)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是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七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是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补助标准和筹资责任的项目,
不得重复和超标准安排;
九是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七)下达时间和公告公示
1.公告公示。一是市(州),在下达资金后30日内,对资金分配情况公告公示。二是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三是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 10 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 10 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是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农业农村、林业、残联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审;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
三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县(市、区)要加快制定本级资金管理或实施细则,要具体细化实化。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县级没有权限规定中省市资金使用范围,但对本级资金使用范围,可以在政策总体框架下,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