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3 15:49:28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进一步提升达州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市公安局、市应急局联合起草了《达州市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因情况紧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截至20211221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议意见:

    (一)信函请寄至:达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邮编635000

    (二)电子邮箱:305640942@qq.com

                    

                                达州市公安局

                     20211213


附:

达州市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提升全市安全水平和空气质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行为加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照类别,分别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奖励500-2000元;

(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奖励500-2000元;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奖励100-500元;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活动,奖励200-1000元;

)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奖励200-1000元。

 市公安局设立举报电话和通过达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负责受理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和涉烟花爆竹犯罪线索的举报,举报电话:110

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和通过达州应急微信公众号,负责受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举报,举报电话:12350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举报。各级公安、应急部门接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烟花爆竹违法线索举报后,应及时转递给有权限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体貌特征、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违法事实,尽量提供违法行为相关视频、图片资料等。

第六条 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由办案部门在案件查处结束后10工作日内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首位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举报奖金;举报人同时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累计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由办案部门对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一)举报事实不清,导致举报内容无法查实的;

(二)举报前违法违规行为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

(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于举报前已被相关部门处罚或正在处罚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参与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举报人自愿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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