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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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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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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府函[2013]209号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达川区、通川区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的通知
达川区、通川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授权达川区、通川区人民政府办理辖区内土地登记,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授权达川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县级和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
二、授权通川区人民政府对除西外镇、北外镇、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以外所辖乡镇县级和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
三、达川区、通川区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热情周到服务,认真办理土地登记,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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