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5〕2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通川区和达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10年冬季退出现役且服役满2年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30000元。对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城镇一、二期复员士官,在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标准基础上,按城镇复员士官服役期间每服役一年增发500元标准计算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对服役满10年的三期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46000元;对三期以上转业士官,在服役满10年的三期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补助经费标准基础上,按转业士官服役期间每服役一年增发2000元标准计算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经费。
二、城镇退役自谋职业人员待分配期间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600元/人。
三、调整后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标准自2010年冬季退出现役人员开始执行。2009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城镇义务兵(含城镇一、二期复员士官)和2010年6月30日前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仍按达市府函〔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自2011年冬季起,市本级、通川区和达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以本次调整标准为基数,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涨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后,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下发执行。
五、各扩权试点县(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应依据本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涨幅情况予以调整,报市政府备案。
六、中央、省属驻达各单位可参照驻地标准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