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办函[2012]100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涉及下列内容的,属于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报送备案: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区域社会影响重大的;
(五)附带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
(六)行政复议申请人超过5人的;
(七)涉外或涉及港澳台的。
二、备案期限
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应于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报送备案。
三、备案方式和材料
(一)各县(市、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备案;市、县(市、区)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送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送备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备案报告一份。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焦点、难点问题的认定和分析,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应包括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等资料。
3.若复议机关就审理的案件制发了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应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送备案是一项法定制度,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掌握行政争议相对集中的领域、倾向性问题和突发事件苗头,及早防范和化解风险。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落实专人负责,做到“应备必备、规范报备”。
(二)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加大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审查力度,强化对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发现存在的问题,要依法责令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纠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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