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市府发[2012]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简易程序规定》已于2012年1月6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和简化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达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影响较小或情况紧急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申请人按照行政简易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越或滥用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其履行,且情况紧急的;
(四)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无异议,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依据错误或明显不当的;
(五)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五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六条 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七条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经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审理,一名行政复议人员协助审理。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程序性的决定由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决定;拟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3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达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执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规定的,以国家、省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行政机关按照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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